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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 企业需为其缴服务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 06:49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见习记者 熊星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昨日联合发出通知:即日起,我省企业将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时,需为其缴纳管理服务费。

  按规定,凡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的企业,在将自己的退休人员移交给街道、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时,企业必须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该服务费只对10月10日起办理移交手续的企业征收,此前已办理的无需补收。缴纳方式有两种——“按年度”或“一次性”收取。若按年度收取,每位退休人员每年80元;一次性收取的,每位退休人员800元。同时,对半停产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减半收取;对实施破产的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免交。

  [新闻解读]

  取之于企业用之于老人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曾于2003年发出《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目的是减轻企业管理负担,保障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我省目前正在推进这一工作。

  以往,企业大多要成立专门的退休人员管理机构。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退休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发放养老金,管理人事档案,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保政策咨询,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等。

  (记者魏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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