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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美日等进口氨纶反倾销调查终裁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 10:3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0月13日电据商务部网站消息,2006年10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74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氨纶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氨纶存在倾销,中国氨纶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 4月1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调查。2006年4月3日,商务部发布延期公告将本案延期至2006年10月13日;2006年5月 24日,商务部发布了本案初裁决定。

  氨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54024920、54026920,该产品是一种主要成分为聚氨基甲酸酯的,具有线性链段结构的合成弹性纤维。氨纶具有纤度细、强度高、比重小、弹性模量大等特点,并有优良的耐化学药品、耐疲劳性、耐热性、耐光老化等性能。主要用于高级休闲服、游泳衣、运动装、针织衫、内衣裤、袜子、医用绑带等领域。

  自2006年10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终裁公告确定的各公司征收

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
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征收范围为0%—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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