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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商业秘密”是暴利掩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 08:32 经济参考报

  针对人大代表提出公开房屋成本价的意见,广东省建设厅日前明确表示:公布房屋成本违背市场经济。

  不错,我国《刑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都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明确的法律保护,但其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是指企业拥有的特殊的知识产权,而与房屋成本根本不搭界。公布房屋成本是监管者对房产暴利实施监管并疏导的正常监督范畴,也根本不存在侵犯其商业秘密的情形。

  从法理的角度讲,现行《价格法》也规定,物价部门具有测算、发布自主定价商品平均社会成本的职能,作为消费者也拥有相应的知情权。即只要物价部门没有强制规定当地房屋销售价格或单独公布某个楼盘的成本,监管者的做法便无可非议,也不存在违犯市场经济的相关法则的情形。更何况即便公布了房屋成本,房屋销售价格依然由开发商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定价,卖高卖低,仍无人从中干涉。即使其销售价格比公布的平均价格高出许多,只要消费者看中其地段、户型和质量,房子照样能卖得好价格。

  实际上由于

开发商大多有一些拿不到台面之上的隐性成本,故而其实际利润与公布的平均利润相差甚远。而这些隐性成本无非是开发商为打通某些关节而支付的腐败成本,这些成本开支悉数反映在账外,自然进入不了公布的成本之列。于是一些开发商便委屈涟涟,牢骚满腹,建设部门也便顿生同情之心。说不定其自身也是隐性成本受益者,又岂能不替开发商说话?


 牧野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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