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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为风险而否定民间金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 14:39 南方周末

  “不能因为风险而否定民间金融”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冯兴元访谈

  □本报记者黄小伟文/图

  南方周末:中国民间金融经历了怎样的发展过程?

  冯兴元:在计划经济时期,靠计划调配资源,自主的经济活动少,所以对民间资金的需求量比较少。但是也存在一些民间融资行为,比如企业、学校等社会组织内部的互助金,就是民间金融。有些地方,比如贵州,有米会这种形式,不是以钱而是以米定期凑份子交纳“会钱”。入会者通过投标、抽签或者相互商量的形式轮流得会,谁家婚丧嫁娶就可以在需要的时候收入和动用这批米,利息也用米来支付。所以民间借贷一直就存在,从来就没有消失过。在改革开放之后,农民、民营企业和个体户都有资金的需求,所以民间借贷逐渐活跃起来。至于合会,其名称五花八门,有标会、帮会、成会、互助会、钱会等等,表现最突出的就是在福建、浙江、广东等省。它们在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较为盛行。

  最初政府对民间金融没有什么限制,1980年代,农业部还鼓励农村搞农村合作基金会。当时盐城有一个硕集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累积利润就已经达400万。到了1999年,国务院统一规定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合并到农信社。但是不管其是亏是盈,国务院采取了一刀切的政策。改革开放以来,沿海各种“合会”重新抬头。目前在温州存在的“地下”私人钱庄多采取股份制,放贷对象一般是本村的企业主。在上海、浙江、

福建和广东都存在“地下”私人钱庄,从事外汇买卖。尽管这触犯了法律,但是便利了正常的企业投资和交易。

  南方周末:在目前情况下,民间金融有哪些积极作用和弊端?

  冯兴元:民间借贷属于内生金融,面向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需求,它运作特点就是需求跟进,由此决定它的效率高于正式金融,因为正式金融往往采取供给先行的运作方式,不能很好地根据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需求提供金融服务。

  民间金融对民营企业的推动作用巨大。在宏观调控的背景下,企业无法从正式金融部门获得资金,但是该投资还是要投资,所以许多民营企业的大部分资金都来自于民间金融。研究发现,什么地方民间金融发展好,当地经济发展就会快而平稳,抵御政策风险的能力就强,比如浙江和广东。

  民间金融在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带来一些弊端。比如高息借贷带来的资金链断裂等,但民间非正式金融组织的风险低于正式金融,即便出现金融风险,也是局部风险。

  民间非正式金融组织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其违约纠纷事件占民间非正式金融总合约的相对比例虽然不大,但违约纠纷的绝对件数较多。这并不能说明民间非正式金融的风险高,恰恰说明其低风险。

  许多人看到存在一些民间借贷资金逾期未还现象,就断定民间借贷风险大。这其实是对民间借贷的误解。这种逾期借款在很大程度上仍是有效借款,它们基本上是无限责任的,需要债务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在日后共同归还的。与正式法律的规定正好相反。正式法律规定了债务的时效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债务继承条款。在民间,逾期借款大多仍相当于一种存款。赖账者则要受到社会排斥。

  南方周末:面对民间金融,现有的金融体制应该如何变革?

  冯兴元:如果政府不允许许多形式的民间金融活动的存在,会导致这些形式的民间金融走向两种归宿:一种是消亡,另一种是地下经济化。对于政府而言,就是应该允许民间金融的逐步合法化。现在政府也开始承认,浙江等地非正式金融的发展对浙江地区非国有企业的成长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支持作用。对于非法金融行为的界定应该放宽。

  但是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对一些可能的金融违法行为及由此产生的金融风险作严格的界定,比如民间融资中可能出现的金融欺诈,即融来的资金另做他用,这是绝对不允许的。这与正式金融是一样的。也可以通过法律来认定一些民间金融运作规则。比如中国台湾省,就把合会写入民法,规定了合会的运作框架,对其传统上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的部分内容作了限制性规定,从而使得合会成为一种低风险的民间

理财工具和金融服务工具,同时又维护了合会的运作空间。不过台湾的民法对合会的类型限定得太死,这容易抑制民间社会发挥创造多种合会金融制度形式的智慧。

  另外,我们的正式金融如国有银行应该学习民间金融的很多做法,同时应该和民间金融合作。在菲律宾,粮食公司就从银行贷款后,放贷给农户,因为他们最了解农户的信用和资金需求,解决了银行和农户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到时候,农户就用粮食还款。粮食公司甚至派人直接到田头收走粮食。在中国,也可以考虑银行与民间放款人合作,因为这些民间放款人是最了解当地企业的需求信息的。

  南方周末:你认为在既有的政策环境下,地方政府是否应该以及如何采取措施应对民间金融可能存在的风险?

  冯兴元:民间大规模的集资肯定存在风险。任何金融均有风险。正因为有风险,金融机构或者放贷人可以进行风险定价,从风险中寻找获利机会。风险的控制分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政府所起的作用就是外部控制,最好的方式是提前控制风险。

  政府所要做的是通过各种方式告知集资者可能存在的风险,哪些集资是违法的,哪些是受保障的。政府说清楚这些风险,政府的责任已经尽到了。至于风险,任何投资都有风险的,都存在收不回来投资的可能。这必须由个人承担责任。

  另外,政府还要把正常的民间金融和金融欺诈区分开来,对于金融欺诈等非法行为,必须予以惩处。

  至于监管,现在学界讨论民间金融到底要不要政府监管。我认为,民间金融本身是不用政府监管的,一监管就变成非民间,就是正式金融了。但是政府的配套措施必须完善,比如在将来制定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法既是对债务人的一种保护,又是对债权人财产权利的一种时间限制。如果引入了债务人破产保护,那么就不需要限定民间借贷利率必须在高于普通

商业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内,债务人也不会由于被逼债而导致生命权和人身权可能受到肆意侵犯的境地。

  (P1183342)

  

“不能因为风险而否定民间金融”

  冯兴元是中国最早系统研究民间金融的学者之一,并曾主笔撰写过中国社会科学院《乡镇企业融资与内生民间金融组织制度创新》这一课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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