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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严禁民警从事或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活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 11:50 黑龙江日报

  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9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严禁公安机关及民警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和爆破作业活动,严禁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违法“搭车收费”。

  公安部在《通知》中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主动适应新制度对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监督制约,规范执法行为。

  《通知》严禁公安机关及民警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和爆破作业活动,严禁人为设置障碍限制其他地区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单位进入本地市场,严禁滥用行政许可权和自由裁量权,严禁以任何理由索取或者收受管理相对人的财物,严禁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违法“搭车收费”。

  公安部要求,直接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的公安机关,要将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时限以及本机关办证流程、审批负责人、办理许可证情况、不予办理许可证件的理由等对外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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