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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许可变更 应告知购房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 12:25 法制晚报

  预售许可变更 应告知购房者

  否则市建委不予办理

  本报综合消息 今后,房地产项目工程转让、预售许可证内容变更前,应告知购房者。10月9日,北京市建委发布了《关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内容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预售许可证内容如何变更等作出了规定。

  根据通知,在原开发企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如需变更名称,需持变更名称后的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和相关部门批准的变更名称文件,向市建委申请,才能办理交易管理网上名称变更的手续,而后将按变更后的开发企业名称与购房者进行网上签约。对于在变更名称前,原开发企业已签订了预售商品房合同的,应与预购人签订变更名称的补充协议或告知书。

  对此,北京市建委房屋交易管理处工作人员明确告诉记者,开发企业在办理变更手续时必须出示跟预购人签订的补充协议或告知书,否则建委不予办理,这就对某些

开发商瞒着购房者私下改预售许可证内容进行了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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