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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企业需交契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 07:50 新京报

  在股权转让中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于原条款

  本报讯(记者孟斯硕)昨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在原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上明确,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新设企业,应征收契税。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于2003年发布,以减轻企业改革的税收负担,鼓励我国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此后2005年将政策的有效期调整到2008年。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对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给予免征契税。

  此次下发通知明确,在股权转让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于原条款规定;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于该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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