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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反窃电 荆楚反窃电依法出重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 07:09 荆楚网-湖北日报

  窃电之患

  9月28日晚9时许,汉正街俊杰里一处租房里,几部烫机正紧张地工作。江汉供电所几名反窃电人员突击检查发现,电表转速与眼前的生产场景明显不符,存在私自搭线现象。在铁的事实面前,该用户对窃电行为供认不讳,补交了3000元电费。

  来自供电部门的调查,近年我省平均每年查获窃电案件1.2万余起,被窃电量3.4亿千瓦时,直接经济损失达1.36亿元。

  前不久,省电力公司在武汉城区开展的一次反窃电行动中,三个半小时查获各类违章、窃电用户121户。今年1至8月,全省共查获违约用电6074户,窃电6853户,挽回经济损失3637万元。“窃电者通过非法手段降低生产成本,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特别是在电力紧张的情况下,守法用户有序让电,而非法用户却肆意窃电,严重破坏了供用电秩序。”省电力公司稽查处处长唐建文说。

  更有甚者,窃电严重危及电网安全和公共安全。唐建文说,窃电轻则烧毁计量表及导线,重则烧毁变压器等供电设施,有的甚至直接导致电网事故。作为全国联网中心的湖北电网,一旦发生

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破解体制难题

  窃电行为社会影响恶劣,有关部门三番五次打击,却为何屡禁不止、屡打不绝?

  省电力公司政策法律事务室主任王中民认为,主要是现行法律法规不适应新形势和新体制下依法查处窃电的要求。

  王中民说,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反窃电规定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随着科技进步,出现高科技化、高智能化窃电新手段,可查处却无法可依;二是反窃电法律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三是法人单位窃电的行为相当普遍,但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对授意、指使窃电的负责人无法追责。“通过地方立法将一些行之有效的规定上升为法规,是遏制窃电行为蔓延的最有效途径。”王中民介绍,截至2006年1月,北京、贵州等7个省市已经出台了反窃电的地方性法规,另外还有10多个省市制定了反窃电方面的地方性规章。

  2004年起,我省开始启动反窃电立法工作。今年5月,荆州市经济委员会与有关部门联手,成立电力行政执法监察大队,负责电力执法监管,对其涉电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成为我省第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反窃电执法主体。

  依法反窃电

  9月29日,《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出台。

  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室主任王亚平对记者说,《条例》在反窃电执法主体、窃电行为认定、电力管理部门与电力企业的职责分工、窃电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突破。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我省为各级经委)为反窃电的主要执法主体;同时规定,公安、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确立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窃电行为的调查和处理上相互告知的制度,从而理顺管理体制。

  针对窃电手段的多样化,《条例》对窃电行为进行了分类认定。其中,我省在全国首次将私自增加电力容量、非法改变用电计量装置的计量方法和标准列为窃电行为。

  《条例》规定了电力企业的用电检查权,以及用户接受用电检查的义务,并就用电检查中发现的窃电行为可采取的必要措施作了规定。

  为加强预防窃电工作,《条例》还规定了依法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反窃电职责的法律责任,由此确立了较为完整的反窃电法律责任体系。(记者赵良英通讯员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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