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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珠宝算不算“生活消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 06:2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汽车、商品房、珠宝等商品,以及医疗、教育消费,到底算不算生活消费?正在修订的四川新《消条》是否该明确这一问题?目前,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均可就修《消条》表达看法和意见,直接向省人大或通过省消委发出自己的声音。市民在省消委网站上可查阅《消条》修订草案全文。

  网友四大观点热谈“生活消费”

  昨日,四川省消委会以朱刚“购车欺诈”败诉案为例,在网上展开大讨论。关于到底什么是生活消费,我们归纳出网友们的四个主要观点———

  观点一:高档和贵重消费不属《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需要”。因此朱刚“购车欺诈”案败诉理所当然。

  观点二:“生活消费需要”与“生产消费需要”相对。因此广西的《条例》为避免无谓的争论,在“生活消费需要”后特别注明“除生产消费外”,由此可见“生活消费需要”应该囊括俭朴的、日常的和高档的、贵重的生活消费,汽车消费当然属于生活消费。

  观点三:随着新兴消费领域的不断扩展,汽车、教育、医疗、金融、保险、珠宝等消费已成为百姓经常性的消费需求,上述消费应该受《消法》调整。

  观点四:近几年社会上普遍存在着企事业单位集团消费和团购现象,特建议《消条》应该把“单位”纳入消费者范围予以保护。

  请您发言:

  《消条》可否写入汽车消费?

  截至昨晚7时许,网友们对观点三的支持率已经达到了67%,观点一的支持率仅为4%。我国著名民法专家河山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用于日常生活的汽车消费肯定属生活消费,应受《消法》保护,遭遇汽车欺诈可要求双倍赔偿。他认为,若有争议,地方立法可就此进行明确。读者朋友您的观点呢?本报热线86969110欢迎您发言。 记者石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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