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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受辱可否要求精神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 03:02 深圳特区报

  【案例】

  李女士的女儿龚某6月11日参加某语言培训中心的英语培训课,但因故被罚站。小孩转动书本玩,上课的外籍教师竟然将小女孩倒吊起来转圈,当孩子往下掉时,这名外教又把孩子往上拖,连续重复多次,引起了全班同学哄堂大笑。

  针对孩子在学校受到的侮辱,李女士非常愤怒,在向市消委会投诉时提出了四点要求:1、培训中心和该名外籍教师必须用中文登报向孩子赔礼道歉;2、退还全额学费;3、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4、承担因此对孩子作心理辅导所产生的费用和家长的误工费、交通费。

  【律师点评】

  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陈四新律师点评:

  李女士和女儿可以要求培训中心和外籍教师用中文登报赔礼道歉并承担赔偿责任。

  李女士的女儿龚某参加该语言培训中心的培训,双方形成的是一种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培训中心应依约提供约定的服务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该外籍教师作为培训中心的教职员工,其侵权行为因龚某违反课堂纪律而起,应认为与职务有关,因此,该培训中心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李女士提出的具体诉求,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外籍教师对龚某实施罚站和倒吊,已严重侵害了龚的人格尊严及名誉,可以要求侵权方赔礼道歉,因侵权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市消委会提示】

  民办教育培训已成为消费者热点行业投诉之一,从上述案例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就不难发现,选择一家正规的培训机构尤为关键,据消委会初步调查,该培训机构并不是合法的培训机构,缺乏正常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此事发生后,其仍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至今没有给消费者一个说法。所以,市消委会特别提醒消费者:选择合法、正规的培训机构是

维权的基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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