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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尽快明确公证机构定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 20:0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9日电(记者任芳)对于今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有关专家在此间呼吁尽快出台相关文件,明确公证机构定位和公证人员身份,以消除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根据《公证法》,公证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据相关部门统计,我国目前共有3100多家公证机构,其中有30多家为合作制机构,其他为行政或事业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在9日举行的“公正与经济发展”高层研讨会上说,在大陆法系中,公证是法定行为,公证机构是行政机构,公证员是公务员;在英美法系中,公证是民事行为,无法定强制效力。我国目前对公证的界定可理解为在大陆法系背景下吸收了英美法系的渗透。

  他指出,“不以营利为目的”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公证法》实施之后,国家财政不再为公证机构不当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买单。公证机构面临的现实是:要想正常运转,就必须自己创收,“营利”已成为公证机构的必然追求。

  李曙光认为,将公证机构定位为合作制的民事主体,应该符合我国未来发展的方向。

  “我们确实需要尽快加强立法的战略统筹,”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研究室巡视员王连洲说。他指出,立法体制不顺导致了很多法律操作性不强。尽管《公证法》等经济法为了淡化行政部门干预已由立法机关起草,但还未完全摆脱对部门利益的考虑。

  他还建议当前应加大宣传,首先让公众明白公证员不是公务员,这有利于公众更加客观地看待公证。

  面对专家的抨击,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庄春英认为,目前我国的公证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公证法》将公证机构界定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单位,其作用还需要时间来验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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