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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把信访材料转给被揭发人可坐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 10:21 经济参考报

  本报南京电 《江苏省信访条例》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严禁把信访材料转给被揭发人,否则将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了5项权利:可以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要求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咨询服务;申请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回避;向办理机关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提出复查、复核和举行听证的申请等。条例还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举行听证。

  该条例首次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为保证这一条款的落实,该条例甚至在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中进一步明确对违反者的处罚措施:将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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