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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并非越高越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 09:42 经济参考报

  自2006年9月1日起,上海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已由原有的690元提高到750元,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6元提高到6.5元。这是上海自1993年在全国率先推出最低工资制度以来,连续第14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近期,国内各主要城市大举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广东最低月工资标准从450元到810元不等;福建各地标准涨到400元至650元之间;青海最低工资标准在440元到460元之间。继上海市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后,与之毗邻的浙江、江苏两省也将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提升到750元。沪浙苏三省市这样的“不约而同”,或许已成为长三角经济一体化向深度推进的一个标志。

  在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者的工资问题,通常采取众多对企业的激励或约束政策,其中最低工资标准一直居于核心地位。1890年新西兰政府颁布的《工业调解与仲裁法》确立最低工资制度至今,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和阿根廷等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都相继制定了最低工资法,对其最低工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法及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成为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普遍采用的调节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手段和重要方式。在国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近年来,国内职工工资增长低于GDP增长速度这一难以回避的事实,已经引起政府与各界关注。进入2006年,分配不公引起的社会矛盾已受到高层的重视,并由此逐渐拉开收入分配改革的大幕。

  相对而言,目前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相当低的。时下,各地出于关注低收入群体工资待遇保障问题,纷纷调高最低工资标准,这一现象固然可喜。不过,我们也不能忽视最低工资条件下的失业效应问题。即由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提升了劳动力成本,在刺激劳动供给增加的同时,也可能会引起劳动力需求的减少,进而导致就业减少,失业增加。从经济学理论来看,工资是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信号,引导企业和个人劳动供给和需求行为。如果劳动力供不应求,工资的上升会刺激一些劳动力参与劳动,增加劳动供给,缓解供求矛盾;反之,工资的下降会刺激一部分劳动者退出劳动力市场,减少供给。从某种意义上讲,并不需要政府进行过度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通过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干预劳动力市场价格,尽管是非常必要的,但在劳资双方的力量博弈中,资本总是处于强势,而劳动力则处于弱势。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是越高越好,更不能搞盲目的调高攀比。因为企业和劳动力个人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主体,会根据市场的供求信息,以及自己的偏好作出理性的经济决策。而政府对工资--市场价格信息的干预,可能会导致市场信号失真,比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市场工资水平,那么企业根据劳动力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对等的原理进行雇佣,就可能会产生失业。这一点也正是西方发达国家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受到批评的主要理由。

  最低工资标准定得过低,固然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定得过高,同样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因为法定的工资底线过高的话,将使得部分依靠低劳动成本参与竞争的企业难以承担工资成本,或无利可图而采取以资本替代劳动的对策,甚至直接退出市场,从而减少就业岗位,使得更多人失业。就如同石油输出国一样,对于曾经日益高涨的油价感觉到的并不是喜悦,而是担忧高油价会使进口国寻找替代

能源,从而减少对石油的进口。从政府出台最低工资标准初衷来看,主要是为了刺激消费,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如果政府出台最低工资标准的目的仅是出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那么,完全可以通过其他的公共政策来达到这一目的,比如社会低保政策、
个人所得税
政策,以及其他的转移支付政策。而通过最低工资法直接干预劳动力市场的运行则会导致劳动力资源的低效率配置。因此,如果有其它公共政策可以选择的话,政府直接干预市场都不是最切实有效的方式。


 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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