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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查处一手段酷似传销高息非法揽存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8日 17:25 新华网

  新华网天津10月8日专电(何伟、纪明)犯罪嫌疑人齐某在明知高息揽存违法的情况下,以返还高额利息为手段,通过类似传销中发展下线的方式,非法为企业吸收公众存款,在不足半年时间里,非法吸揽存款2800余万元。日前,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齐某批准逮捕。

  据介绍,犯罪嫌疑人齐某,女,45岁。2005年11月,通过他人了解到哈尔滨某电子公司正在从社会上进行融资,即存款以万元为单位,最少不低于1万元,存款周期为3个月,每满一个月兑现10%的利息,到期兑现本金,并可自愿转存。同时,该电子公司承诺对于吸收存款的人给予服务费,按照不同吸收存款总额给付2%至10%的服务费,吸收存款总额越高,每笔揽存后得到的服务费越多。

  同年11月26日,齐某乘火车来至哈尔滨某电子公司,见几栋大楼正在建设中,并且见到该公司法人胡某以及营业执照;虽然齐也觉得这种比国家银行

存款利率高出数倍的存款不正常,但是面对30%的高回报和高额服务费,齐某还是决定对这家公司投资(存款)。

  后齐某把该公司高息存款情况向亲戚、朋友宣讲,动员他人向该公司存款,这些人投资后由于收到了回报,便各自去找亲戚朋友,介绍情况,吸揽存款。由于齐某发展的存款人越来越多,且因齐某第一个知道天津地区存款信息,所以凡是后来发展的存款人的钱都要存在齐某账户上,再由其统一汇到哈尔滨公司账上,这样齐某由一名普通的存款人,逐步成为这家公司在天津地区筹集存款的经办人。

  自2005年11月25日到2006年5月5日,在不足半年时间里,齐某共组织17期存款,合计2800余万元。2006年5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公安机关对哈尔滨某电子公司立案调查,同时查封了该公司账户。齐某因无力再给付本金及利息被存款人举报。

  检察机关认为,齐某明知高额吸收公众存款系违法行为,但为获取高额回报和服务费,仍然向社会人员传播高息存款信息,吸揽存款,涉及人员众多,经手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的规定,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对齐某批准逮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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