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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管条例今起施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 05:58 都市快报

  记 者 邬愉波

  本报讯 开发商在房子竣工验收前,要交房屋保修金;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名义依法诉讼了……从今天起,《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于今年5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明确了一些以前没有明确的问题。对于其中的一些亮点,我们邀请杭州市下城区建设局物业管理中心副主
任金志韦作了解读。

  从今天开始施行的还有《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对于广大业主最关心的装修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即对业主的装饰装修不设定行政许可。

  开发商必须提供房屋保修金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交纳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保修金,存入指定银行,作为物业维修费用保证。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的,由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屋保修金,这是浙江的创新,因为以前的物管条例中,一般规定房屋各部位有一定的保修期,但没有要求交保修金。业主在房屋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时,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会回答房屋还在保修期内,会向开发商反映,但要开发商来维修并非易事,问题往往容易一天拖一天。房屋保修金的交纳可以有效避免开发建设单位推诿、扯皮的现象。

  业主委员会拥有诉讼权

  《条例》规定: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解读:此前,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一直不明确,且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也因此使广大业主的维权路上多了不少阻力。如之前杭州某大厦的底楼开出一家娱乐城,对居民的生活带来很大影响,业委会以改变物业住房性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法院以不具备诉讼资格为由而驳回。现在条例明确规定业委会有诉讼权,对于类似问题的解决是个进步。

  直接利害关系人有了发言权

  《条例》规定: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解读:“直接利害关系人”概念的提出也是一个创新,在以前的物业管理法规以及政府的指导性文件中均没有过类似的规定。

  业主逾期不投票的投票权数归属

  《条例》规定: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解读:现在很多业主对业主大会的参与热情不高,致使业主大会无法达到法定人数,无法通过相关决议。像杭州有个小区,为了通过一个决议,业主大会开了三次,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条例》规定将这部分逾期不参加投票的业主的投票权数归属决定权利交给了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收费相关账目要定期公布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解读:物业管理收费问题历来是物业管理纠纷中的焦点和热点问题,特别是实行包干制收费的物业管理小区中,广大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公布物业管理费的收支情况,而物业公司认为无相应的法规规定,从而引发争议。《条例》对这个以前一直没有明确的问题作了规定。

  附件:《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可在中国·浙江人大的网站(http://www.zjrd.gov.cn)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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