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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股权转让不能一拍了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 14:02 新浪财经

  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我国各级政府都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在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是,在国有股权转让问题上,为防止所谓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要求把股权放到拍卖市场上交易,价高者得。我们认为这样做过于简单化,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部门,甚至有推卸责任的嫌疑,国企股权不能一拍了之,其理由是:

  (1)拍卖不能保证国有资产不贱卖

  之所以对国有股权转让进行市场拍卖,是担心企业由管理层控制,通过各种财务手段,由内部人或内外勾结,低价贱卖国有企业股权,因此要求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公司将下属企业的股权进行转让时,必须通过资产评估,公开挂牌拍卖,价高者得,以此保证国企股权不被贱卖。

  这种想法主观上没有错,但实际操作中有很大的问题,因为目前国有企业每年都请会计事务所进行

审计,如果真有内部人控制问题,如果控制水平不高,在每年的例行审计中,这些问题应该早就被发现而矫正。如果内部人控制的手段高明,每年审计都不能发现,当股权转让进行评估时,会计师事务所还是难以发现问题,因此评估价与内部控制价没有太大差别。当该企业股权进行拍卖时:①拍卖起拍价就是内部控制价;②国有企业股权进行拍卖时,因为一般投资者也只能从公开的评估报告来评估企业,再加上害怕或有负债、国有企业员工安置等一系列问题,他们不会对该企业的股权感兴趣,最后举牌的人还是对企业很熟悉的人,即还是内部控制人,因此,该拍卖最多只能是内部控制人之间的竞争,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③通过拍卖转让国企股权,如果转让价是公平的,由于要向拍卖市场支付费用,导致国有资产事实上的另类流失,如果转让价偏低,则通过拍卖形式,为国有资产贱卖披上合法外衣。更有甚者,如果是第一次流拍,还可将转让价下浮10%,这会导致国有资产的进一步流失。

  (2)价高者得不是好的股权交易规则

  从单纯的资产买卖来看,通过拍卖“价高者得”,从理论上能部分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但价高者得不是一个好的股权交易规则,还应从企业发展的高度来评估股权问题。比如某地方的国有钢厂的控制权是卖给宝钢、

首钢这样的不论是技术、市场还是资金都能给予该钢厂极大支持的行业龙头企业,还是卖给一个和炼钢不相干的民企或者外企,显然前者是首选,即使宝钢、首钢出价略低也在所不惜。如果单纯把价格高低作为唯一标准,显然过于简单化。实际上,在国有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让某些民营企业价高者得,这些企业得到国有股权后,不是千方百计发展企业,而是以此作为平台,用担保、借款和贵进贱出资产等方式,淘空原本发展良好的企业,甚至让银行背上大包袱。股权拍卖转让表面上似乎减少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但后面的操作导致国有资产更大的流失,这样的故事也不是天方夜谈。除此以外,还有一个因素必须考虑,如果投资方通过公开拍卖获得股权,他就没有理由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也会形成不稳定因素,该因素不能简单看成中国特色,实际上国际上兼并重组者一定要化很大的力气和资金来处理原企业的员工问题。

  (3)产权拍卖阻碍了国企产权改革

  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股权的改革,不论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引进战略投资者,还是国企逐步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和对经营班子的期权激励上等等,都牵涉到股权转让。按国际惯例,产权的转让绝对不能走公开拍卖的形式,因为企业的兼并重组从来都是企业的最高机密,兼并重组之前,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资产评估、法律咨询和选择重组方案。如果我们企业要引进战略合作者,对方也很感兴趣,但我们告诉人家,不论你做了多少工作,花了多少人力物力,最后不一定给你,而要靠市场上拍卖决定,则很少会有战略投资者问津,因为买入的风险大,而且对战略投资者的竞争者有可乘之机。因此,拍卖制度的建立很难引进战略合作者,国企改革也很难深入,最后也只能是内部人控制一买了之。兼并重组这种企业的核心机密在中国则变成物品拍卖这样的市场行为,也是咄咄怪事。在国际上,这种兼并重组未完成之前,是绝对保密的,一旦完成而公布于众,也不可能有竞争者再介入。

  究其原因,可能是国资委成立时间不长,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都还不到位。如果出资人真正到位,作为管理者,应该清楚引进什么样的战略合作者对企业发展更有利,作为监督者,对企业资产的真正情况应该了然在胸,不能用拍卖这种形式推卸自己的责任。至于对股权转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国际上也有惯例,一旦被举报,司法部门立即介入,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予以解决,实际上,一旦股权转让完成,也就无秘密可保,当然可以接受公众的监督,这种监督比公开拍卖要有力的多,因为形式上的公开拍卖,真正知情者和关心者并不多,但一旦兼并重组完成,有关专家、知情者、竞争者和新闻媒体都会予以关注。严格的讲,这两种做法还有法理上的重大差别,前者是有罪推定,即认为股权转让中很可能有各种问题发生,因此要公开拍卖,后者是无罪推定,在没有任何证据前,绝不会认为这一过程会有问题,但一旦发生问题,则毫不手软予以处置,考虑到我国司法体系以从有罪推定走向无罪推定,在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上也应与时俱进。

  同时,我们也想指出,通过拍卖转让股权,由市场来确定所有者的做法也违背了《公司法》的立法精神,须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只能是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股权转让不能由拍卖市场一拍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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