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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纠纷运营商须承担举证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 09:07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周健森)从昨天起,任何手机增值服务在进行宣传时,都必须按照统一的格式明码标价。信产部在新近出台的用户申诉调查处理实施细则中首次提出,用户拒绝交纳不认可的信息费,并向电信运营商投诉后,由此造成的欠费或手机预付款余额不足,不宜按欠费做停机处理。另外,信产部还首次明确规定,如有用户对短信等手机信息服务提出的申诉,必须由运营商或增值服务商(SP)来举证。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信产部用户申诉受理中心接到用户投诉后,将会及时向提供服务介入的基础运营商进行调查取证,由运营商在SP的配合下负责调查用户申诉的问题是否存在,运营商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如实提交核查报告。

  和以往由提出申诉的用户自行提交证据的做法不同,信产部的新规实际上是强制要求由运营商和SP提供侵权证据。对此信产部方面的解释是,用户通过手机申请各类增值服务,其申请和确认的电子记录属于电信服务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运营商有义务长期保留;如果有用户申诉反映电信服务欺诈或乱收费行为,运营商不能提供用户自主订制业务的证据,就应判定为违规。

  由运营商保存的信息服务计费等原始数据,其保存期限最少为5个月。因此信产部提醒手机用户,在对短信等增值服务进行申诉时,所申诉的应为两年之内收取的费用,同时距离用户主动取消订制的时间不能超过5个月,否则相关机构将因无法取证而不能对申诉进行受理。

  另外,今后SP在进行业务宣传时,都应向公众公开企业名称、具体业务名称、业务内容、资费标准、客服电话、退订方式等事项。此次规范中特别指出,SP在平面媒体电视或网站上做广告时,其资费标准所使用的字号、字体、颜色应该和业务介绍保持一致或更加醒目。由于客观原因不便于明示具体通信费,则需注明“不含通信费”或者“通信费另行收取”等字样。RJ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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