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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场凭啥重复收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 05:1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奢侈品欺诈也是欺诈,一样双倍赔!”“汽车、房子、首饰,怎么才算是价高商品嘛!”“12点退房和开瓶费,早就该废除了”……昨日,本报结合《消条》(修订草案)独家推出的主题策划———“修《消条》说说你的心里话”,受到市民及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众多读者拨打本报热线电话发表看法,为《消条》修订建言献策。今日本报在已推出的四个话题基础上,再推两个与垄断行业相关的维权话题。请拨打本报热线电话:86969110,说出你的心里话!

  心里话点播

  12点退房把我害苦了

  “12点退房让我吃尽了苦头!”昨日,成都退休教师向先生第一个拨打了本报电话,说出了憋了很久的心里话。向先生是一名旅游爱好者,闲暇时间喜欢到各地欣赏山水美景。然而,仅今年7月份的一趟旅游,他就遭遇了20次“中午12点退房”的霸王行规,让他苦不堪言。

  这次旅游,向先生和爱人从青岛、烟台、大连、秦皇岛一直游到山西,后来还去了南宁,共住了20多次旅店和宾馆。记忆最深刻的是他的南宁之行。返程当天,向先生和爱人订好了下午回蓉的火车票,中午11点30分到一家吃中午饭,不料,饭还没有吃完,向先生就接到了旅店服务员的电话:12点快到了,请立即退房,否则加收半天房费。向先生一听,立即放下筷子和爱人打车往旅店赶。无奈,路上堵车,当他们返回旅店时,时针转到了12点15分,旅店已擅自将向先生的住房退掉,行李被胡乱放在宾馆保管室地上。

  对此,旅店服务人员还称:“宾馆规定12点前必须退房!我们这样也是帮你节约了。”哭笑不得的向先生,一气之下将行李拖到火车站,一直苦等到下午4点过才上车。向先生昨日表示,他讲述自身经历,就是希望宾馆多为出游的人想一想,不要赚昧心钱。

  专家:下午三点退房较人性

  四川省社科院专家就此表示,12点退房这一行规已盛行多时,对众多出游、出差的人造成诸多“疲惫”和不便。中午12点正是吃饭时间,一律规定此时必须退房,并以“否则加收房费”来威胁,非常不人性。同时,根据出游或出差人的习惯,一般下午3点左右离店既比较从容也不会对旅店造成多大影响。因此,12点退房修改为15点退房,是比较科学的(入住24小时之内),或者实行对点收费。据悉,在《消条》最早的修订草案中,曾明确将“15点退房取代12点退房”列入条款。

  话题讨论

  垄断行业“重复收费”、“计量表”

  《消条》修订草案有诸多新亮点,其中之一就是第34条,该条涉及了从事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邮政、公用网络、有线电视、电信、公交客运、市政工程、高速公路等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平服务的“垄断行业”。

  新条款规定,未事先告知消费者需付费而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由经营者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中止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昨日,四川省消委会副秘书长王国滨指出,这些条款与时俱进,非常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结合四川等地的维权实践,这一与“垄断行业”相关的条款仍有待完善。

  ■话题五

  禁止垄断行业“重复收费”

  问题:王国滨指出,目前垄断行业经营中仍存在利用垄断地位和价格组成不透明等情况,重复收费、拆零收费等问题。特别是需要一次性投资的消费,很多价格组成都不清不楚。最典型的例子当属于“停车场”的收费问题,就涉嫌违规重复收费。依照有关规定,房产开发商在建设小区之时,小区内的公共停车场应当计入建筑开发成本,即已算进了消费者购买住房的房价之内。但实际上,小区住户停车仍需要单独出钱购买车位,或者按月交纳停车费,这应是第二次重复收费。同时,有的停车场还对外开放,又收一次停车费。

  观点:针对这些垄断行业的一些“暗自”重复收费或拆零收费的情况,省消委认为《消条》应当在修订过程中,对这些行为加以规范,确保消费者权益。建议《消条》第34条补充“上述行业经营者不得利用垄断地位重复收费、拆零收费”的内容。同时,价格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场价格、尤其是垄断行业经营价格的管理,增加价格组成的透明度。

  ■话题六

  明确“燃气表”到底归谁!

  问题:同样针对垄断行业的消费维权问题,昨日省消委会副秘书长李海燕表示,垄断行业计量器具的消费投诉是四川本地一个突出问题,该消委会今年受理了诸多计量器具的投诉。其中表现最突出的就是“超期燃气表”的争议问题。这些超期燃气表属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然而由于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其“产权问题”,“换表费该谁出引发争议,以至30余万只超期燃气表仍在危险运转。

  观点:《消条》作为地方性法规,应当及时解决当地出现的新问题。为尽快消除超期燃气表的安全隐患,省消委建议,《消条》的第34条的条文应考虑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明确计量器具的产权归属问题。增加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附:已推话题

  话题一:汽车等价高品“欺诈赔偿”可否打折

  话题二:能否立法废除“开瓶费”及“12点退房”

  话题三:能否明白界定“什么是消费”

  话题四:教育机构“搞经营”是否受社会监督 记者石莉芳实习生张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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