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提前赎回权安排对等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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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 04:3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评工商银行“汇财通”第12期之美元12个月理财产品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 银行在推出一款理财产品时,在设计产品时通常会与投资者的“权利”进行博弈。投资者在对理财产品进行提前赎回时,可能会面临损失本金和收益的风险;而银行却大不同
该款产品投资币种为美元,期限为12个月,投资金额5万美元以下预期最高年收益率为5.05%,5万美元以上为5.10%。但银行每3个月享有一次提前终止权;投资者可以提前赎回,一旦提前赎回,将得不到任何收益,同时支付本金5.50%的违约金。 当市场利率大幅下降时,银行有可能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这时银行要向投资者支付5.05%(投资金额在5万美元以下)或5.10%(投资金额在5万美元以上)的年收益率,和不执行提前终止权时向投资者支付的收益率是一样的;而当市场利率上升幅度较大时,投资者希望提前赎回的愿望增加,但是该产品对投资者的提前赎回规定使投资者如果提前赎回的话不仅会丧失年5.05%的收益率,还会使本金遭到5.50%的损失。 除该款产品外,工商银行对同时推出的同系列的其它几款理财产品也规定了相类似的违约率,工商银行之所以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想通过此来防止投资者提前赎回。银行与投资者双方的权利是否对等,请大家“博弈”后而为之。在线咨询:www.lccp.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