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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案17名律师谋求集体谈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 15:49 中国经济时报

  集体和解谈判的好处在于:可以避免出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的被告利用赔偿支付条件、支付方式上的优势地位,对不同的原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施以不同的给付标准,从而造成代理人之间相互压价、竞价,当事人之间获赔条件与方式不同的矛盾,在法院主持下,形成一种对所有涉案当事人及代理人公平合理、机会均等、受偿一致的法律环境,以最大限度保证原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张东臣

  7000余名中小投资者、2700件案子、4.6亿元诉讼标的……苦等三年后,被称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的“东方电子案”终于有了进展。然而,就在该案刚刚出现一丝曙光之际,代表100名股东首批开庭的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顾文江律师却被指为试图挖其他律师的“墙角”,从而引起同行的非议。

  9月25日,17家律师事务所及其代理东方电子案律师经协商后,紧急成立了“东方电子案和解集体谈判原告律师团”,并以共同名义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请求法院召集、主持东方电子案和解集体谈判的函》。律师团所代理的诉讼标的约为3亿元,占了总诉讼标的的三分之二。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北京众一律师事务所李庆民,被推举为集体谈判的代表。

  “我们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大家在谈判未果的情况下先自乱阵脚。”作为谈判代表,郑名伟律师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

  “挖墙根”是不正当竞争吗?

  “顾文江律师说,作为本地律师,青岛法院他比较熟,与东方电子老总的谈判也谈的差不多了。他希望我所代理的原告都委托他来做,他要收费的,否则就要在报纸上发公告直接向股民进行征集。他把代理费的标准定得非常低,而且掌握了其他律师所代理原告的数据,具备发动恶性竞争的条件。”律师团一位成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对此,其他几位律师都予以证实,顾曾在电话中向他们提出过类似要求。宋一欣律师认为,如果真的进行公开征集,不排除会有委托人与代理律师之间发生合同违约。表面上看,价格战似乎对投资者有利,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在损害其他律师利益的同时,也会导致行业的混乱,从而对投资者维权产生负面影响。

  “最近外界的一些传言并非空穴来风,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坚决的措施,律师团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成立的。”郑名伟认为,类似“挖脚”这样的个人想法是不太恰当的,这种苗头不能任其蔓延下去。因为,所有的代理律师从一开始就都投入了大量人力和物力,都是亏钱在做这件事的。如今,投资者已经发动起来了,诉讼工作正在进行之中,被告也已经愿意赔偿,“好不容易熬到黎明前的黑暗,这时你让别人不做了,自己来摘取胜利果实,我想无论是谁都不会同意的”。

  郑名伟说,原告代理律师互相杀价,为了利益而互相指责,结果一定达不到为投资者争取最大利益的目的,这也是大家最不希望看到的情况。“组建律师团是做了我们认为正确的事,会使谈判的过程更加公平、透明,而不至于出现大家被各个击破,甚至个别律师被收买的情况。我们的目的不仅仅是要保护全体律师应当获得的权利,也更是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考虑。”

  “挖墙根”的做法破坏了行业规则,引起了公愤,有不正当竞争之嫌。同时,许多律师对为何会产生″挖墙根″行为的本身提出质疑,如单独先开庭,无监督的谈判,原告资料外泄等。记者查阅相关的法规和职业准则发现,司法部《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第五、第七条分别规定,“故意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的”、“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的”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郑名伟则表示,从事证券类民事维权案件的执业人员本身就是在为公平、正义甚至公益而工作,因此自身必须要有开放的胸怀和自律、规范的心态。应该欢迎所有的律师加入其中,而且谈判或诉讼的结果也应该是大家无偿共享的。目前,国内还有很多类似案件还没有起诉的,相关执业人员如果想争取到更多的投资者,完全可以去开拓。

  谁能更好代表投资者利益?

  顾文江律师代理的100名股东诉讼是第一批被审理的。9月5日至1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期间,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并达成了调解的意向,由法庭主导的庭上调解也已经开始。

  早在7月份,东方电子就发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大股东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愿意将拿出6021.12万股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65%,并承诺在半年内解决。在宋一欣看来,虽然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愿意承担的现金赔偿额尚未明确,但是东方电子及其控股股东愿意和解解决该案的意向是明确的。

  “谁第一个开庭并不重要,法院可能是基于技术上的考虑谁先开庭,这并不代表其他代理人就处于劣势。如果首批开庭的原告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其他代理人可以‘照葫芦画瓢’,也可以选择继续诉讼或谈判。”宋一欣律师认为,尽量争取一个高的赔付比例对代理人也是有利的,相信所有律师都会尽最大努力为委托人争取利益,而不会为了一己私利而毁掉一世清白。“当然,即便是在法制社会,绝对的权力也往往会滋生腐败。”他同时强调。

  “东方电子一案集中在青岛中院进行审理,涉案人数多、涉及区域广、工作量巨大在全国同类案件中史无前例。组建律师团,使更多的律师联合起来,进行合并审理、合并调解,不仅可以减轻法院的压力,而且有利于代理律师共同研讨、相互制约和监督。”宋一欣介绍说,谈判代表的谈判是无偿的、志愿性的。如果以后形成该案和解的书面文件草案时,则由谈判代表在说明情况后,再由各代理律师分别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签署与否。而且,律师团是呈开放状态的,欢迎其他代理律师加入其中。

  郑名伟对记者说,从事证券类维权工作的目的是促进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必须让那些违规者付出高额的违规成本。因此,多数律师都不会把它当成是“一锤子买卖”,而是要把东方电子案做成一个范例。采取集体谈判的方式,其过程是公开透明的,信息可以在原告的代理人之间很快的传递,接受外界的监督,谁要是出卖委托人利益的话,就会成为律师界的丑闻。

  从集体谈判到集团诉讼还有多远?

  集体谈判,这在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还是第一次。对于“挖脚”事件来说,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而对于司法制度来说,又有着必然性。

  但据宋一欣介绍,集体谈判在美国股民索赔诉讼实践中是经常采用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合并调解,这不同于在法院起诉时的共同诉讼(实质上是合并诉讼主体),也不同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合并审理。集体谈判的谈判代表并不是共同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也不是众多诉讼案件中的共同受托代理人,更不是美国集团诉讼的首席律师,他只是由律师推举出来进行谈判的代表,形成的框架文件必须由相关当事人或代理人确认后方才有效。

  由于谈判代表是从专业水平、案件影响力水平、公信力水平、道德品格水平基础上推举产生的,因此,只具有劝慰、说服推举人受其约束的义务。集体和解谈判的好处在于:可以避免出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的被告利用赔偿支付条件、支付方式上的优势地位,对不同的原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施以不同的给付标准,从而造成代理人之间相互压价、竞价,当事人之间获赔条件与方式不同的矛盾,在法院主持下,形成一种对所有涉案当事人及代理人公平合理、机会均等、受偿一致的法律环境,以最大限度保证原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就有可能产生了法律市场的混乱并使原告投资者权益受损。也有可能滋生出(或伴随)某些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非法的利益输送行为甚至出现商业贿赂犯罪行为。

  宋一欣认为,从长远的角度来说,中国还是应当建立集团诉讼制度,特别全流通的条件下,中小投资者通过法律监督是最好的手段。

  美国《证券私人诉讼改革法》规定,法院可以宣布以竞争投标方式来挑选首席律师,所有愿意参选的律师事务所都可以向法院匿名投标,目的是保护原告的利益,确保法院批准的首席律师能最大限度保护全体原告投资者利益并和其他原告律师进行有效协调。投标书应当阐明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和代理原告承担诉讼的能力,但法院保留对那些资信、动机不良或者不利于原告的投标作出否决的权利。同时,法律也允许首席原告自行选择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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