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补充说明
不符新规产品须于明年起停售
本报讯(记者谢艳霞实习生王梅丽)《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自9月1日实施之后,保监会昨天明确表示,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不符产品须于明年起停止销售。而短期个人健康
保险产品的费率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30%。
保监会昨天明确称,不符合新规的健康险必须于明年1月1日起停售。各公司应加强营销员管理和消费者教育,做好预案,防范误导,保证新老产品的平稳过渡。但保险责任仅包含意外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产品,暂不适用《办法》,而适用于保监会有关意外保险产品的监管规定。与此同时,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应逐步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形成合作医院网络,建立有效的医疗费用管理制度。
保监会还称,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率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30%。保险公司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保监会提交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回顾报告,提交上一年度所有在售一年以上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实际赔付情况,分析产品定价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报告相应的调整措施。对需要采取调整措施的,保险公司若在提交产品定价回顾报告后半年内没有采取措施,由保监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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