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车库超合同面积惹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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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 08:08 大众网-大众日报 | |||||||||
本报济南9月26日讯历下区燕柳花园15号楼的业主们原打算赶在9月28日前,办理房产证手续,但开发商贴出的附属建筑物超面积“告示”让他们始料不及,根据区测绘部门的最新测绘数据,15号楼每位业主的地下室超合同面积1到3平方米不等。 而记者咨询法律界人士得知,对于地下室、车库等附属设施面积超标问题,目前国内尚缺乏明晰的法律规定。
燕柳花园开发商三庆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部宋主任表示,对15号楼地下室超合同面积部分将按照“多几平方补几平方”的方式进行处理。对这一明显有利于开发商的解决办法,有关法律人士表示了不同意见。 山东高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君认为此处理方式欠妥。她说,法律规定须考虑是否合法理。如超合同面积少了大家都感觉不出问题,但超面积几十平方,那显然业主难以承受,也即推理起来不合法理,所以须坚持“多退少补”原则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约定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无权解除合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或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按以下方法处理——如实际面积大于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价款,由买受人按约定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刘昌君律师认为,如果附属建筑物部分没有事前约定,则应参照住宅面积处理方式,但地下室的超出面积作“分子”,“分母”是合同规定的地下室面积,而绝不是合同规定的住宅面积,也不是住宅和地下室面积之和,因为商品住宅面积和附属建筑物面积是不可混淆的两个概念。由于附属建筑物面积中的地下室一般最多10多个平方,而车库最多20来个平方,用其作“分母”,如果附属建筑面积多几个平方,比值往往大于3%,有利于购房者而很难有利于开发商,开发商一般不愿按照此方式计算。 舜天律师事务所的一位马律师意见和刘昌君意见有所不同。他认为,附属建筑物超面积部分可以以住宅和地下室面积之和作“分母”,但如果购买合同中对附属建筑物没有事先约定,购房者可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司法解释。 据记者了解,随着住宅商品化的深入发展,附属建筑物纠纷已经越来越多,立法机构急需出台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限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