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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品赔偿打折行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 08: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今日本报首推四大消费维权话题请您发言

  针对《消条》修订草案进入省人大审议,四川省消委会昨日正式宣布:就修订《消条》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同时,省消委会将在四川消委维权网及四川在线上同步展开讨论。据悉,省消委还拟邀请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于10月中旬专程来蓉跟记者见面,畅谈消费维权话题。

  省《消条》的修订早在三年前就已着手,今年9月底《消条》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审议,并由省工商局局长李柏云作了起草说明,这意味着省《消条》真正进入立法程序。省《消条》修订案从审议到最终通过,至少要四五个月,此间正好听取消费者心声。从即日起,本报特别推出“修《消条》说说你的心里话”系列报道,专门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并将陆续推出一批热点消费话题,为新《消条》的修改建言献策,为消费者维权摇旗呐喊,记者还将结合《消条》修订的热点,对《消条》起草者、省消委会及专家进行采访和解读。今日本报首批推出四个话题———

  A 、汽车等价高品“欺诈赔偿”可否打折?B 、能否立法废除“开瓶费”及“12点退房”?C 、能否明白界定“什么是消费”?

  D 、教育机构“搞经营”是否受社会监督?

  市民可通过本报热线86969110,就以上话题发表看法,并可结合自身经历提出新话题。本报在汇总公众意见之后,将通过省消委会,将您的声音传递给《消条》修订者。

  ■话题一:

  汽车等价高商品“欺诈赔偿”可否打折?

  《消法》第49条以惩罚性条款著称:当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应依消费者要求增加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的一倍,俗称“双倍赔偿”。然而,现已出来的省《消条》修订草案第59条规定:当“商品价格或者服务费用较高的,增加赔偿的金额可以在一倍以内。”换言之,商品房、汽车、珠宝等价高商品产生欺诈纠纷时,商家的赔偿可在“一倍以内”任意打折。

  修改建议:省消委秘书长刘亚兵明确指出,这一条款与《消法》第49条有冲突,《消条》应服从《消法》,建议删除,或修订为“汽车、商品房、钻石等价高商品产生欺诈纠纷时,也应依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一倍。”

  《消条》修订草案主要起草者岳林川就此称,《消条》第59条是《消法》第49条的延伸。他认为,当汽车、房产、珠宝等价高商品一旦发生欺诈行为时,应当遵循“双倍赔偿”原则。目前,《消条》正在广泛征求民意,消费者可积极表达自己的看法。

  ■话题二:

  “开瓶费”及“12点退房”

  是否立法废除?

  新《消条》草案第29条规定,餐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其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标准,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然而这一规定尚未就目前在餐饮住宿业争议广泛的“谢绝自带酒水”或“开瓶费”、“中午12点退房”、“最低消费X 元”等给予明确规范。

  修改建议:省消委认为,针对这一系列的“潜规则”,社会上已经引发了大讨论,条例的修订应该及时反映多数人的正确意见。他建议,趁《消条》修订之际,第29条应增加“不得以最低消费、谢绝自带酒水等限制性条款拒绝或者歧视消费者”,增加“从事住宿业的经营者不得用行规、店规对消费设立不合理的限制,消费者入住24小时内于次日15时前退房的,应当按一天计算。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消条》修订草案主要起草者岳林川昨日就此表示,餐饮业设置“最低消费”、“谢绝自带酒水”、“中午12点退房”等条款,这些行业潜规则的本质是为了多赢利,但这样做其实质是部分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给予限制。

  ■话题三:

  是否明白界定“什么是消费”?

  今年成都某法院终审宣判的“朱刚购车欺诈”一案,在四川乃至全国引发了一场地震。消费者声称购买的新车实为“旧车”,依据《消法》要求双倍赔偿。但法院宣判却以“汽车不属于生活消费,不受《消法》调解”为由,不支持消费者的赔偿要求。那么到底什么是“消费”?什么才适应《消法》调解?本次《消条》草案尚未明确回答。

  修改建议:四川省消委指出,目前广西为了避免歧义,已在其《消条》中添加了“除生产消费需要外,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的内容。有人建议,四川《消条》在修订过程中,应该借鉴广西的做法,明确规定“为生活需要所购买的汽车、房屋等各种商品受四川《消条》调整”的内容。另外,应借鉴上海、安徽等地经验,将消费者的权利问题单独成章。

  ■话题四:

  教育机构“搞经营”

  是否受社会监督?

  《消条》修订草案第39条规定,非公益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不具备合法资格进行教育培训、不得以虚假条件诱骗参加培训。

  修改建议:《教育法》第25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等其他教育机构”。有观点认为,新《消条》只对非公益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而不是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作出规定,建议应与《教育法》保持一致,将“非公益性非学历”等字样取消,改为“教育机构的经营行为,不得有以下侵害教育者的情况……”同时,该条款应增加禁止“中小学以补课名义收取费用”等条款,以便强化社会对教育机构违规行为的监督。 记者石莉芳实习生张铮摄影刘亮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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