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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脉旅游市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 02:46 人民网-人民日报

  “馅饼”成了陷阱,旅游团变身“购物团”——

  导游自曝旅游骗术

  本报记者韩建清

  邬敬民,深圳导游,在网上发表一篇《叫我如何不宰你——一个导游的自白》而受到关注。24日晚,邬敬民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说,低价出游,游客享受不到旅游的乐趣,而且出游归来,发现自己花钱并不少,还总是上当受骗。

  以低价团费为诱饵,在旅途中再逼、骗游客

  有着12年从业经历的邬敬民,对“零负团费”操作的办法了如指掌:先以低价团费为诱饵,拉到游客后,在旅途中再逼、骗游客参加自费项目、购物,旅行社、导游从中拿提成进而盈利。“赔本买卖没人做,旅行社是一个商业机构,是要赚钱的。”

  定点购物,是坑骗游客最厉害的手段。按照行规,游客每天一般要进一家购物店。但在低价团,一天要进几家购物店,旅游团几乎就是购物团。“购物店里的商品,有三个共同的特点:质量次、假货多、价格高。”带团多了,邬敬民对此深有体会。“首先会夸张他们所卖的这个商品的价值和效果,比如药会说包治百病,珠宝会说保证质量,但实际上是假货。”

  邬敬民介绍说,要吸引旅游团把客人送来,购物店必须提供高额的回扣。“一般的行规,导游只能拿10%,但是购物店提供的回扣是40%—50%,旅行社把其余的30%—40%拿走了。除了回扣,还要付给旅行社和导游人头费、停车费。也就是导游带游客到店里来,买不买东西都得给钱,这叫人头费,只要把旅游车开过来了,店里就得给停车费。”

  在邬敬民眼中,购物店是导致目前旅游市场混乱的“毒瘤”。“有人说,我不买东西,但你宝贵的旅游时间被占用了。”

  不少导游介绍景点无精打采,进了商店却精神百倍

  眼下,有些导游在介绍景点时敷衍了事、无精打采,进了商店却精神百倍,拼命鼓动你买东西。

  “导游是无奈的,但不是无辜的。”邬敬民说,目前,很多导游并没有保底工资,很多地方的导游甚至要倒贴钱“买团”。“比如一个团20个人,导游要替每人先交50元,拿1000元买这个团,然后再想办法从游客身上把这些钱挣回来。”

  导游的收入如果来源于正当服务之外的东西,就不能想着如何好好地为游客服务,总是想赚游客的钱。邬敬民说,导游的服务应该得到一个合理的体现。

  邬敬民说,很多游客不能理性消费,哪家价格低就找哪家。旅行社也不能诚恳面对游客,如实告诉游客低价有什么猫腻,害怕游客流失。“旅游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买的是精神上的享受。低价游,根本上不可能满足这一点。”

  邬敬民现在正在推广“品质旅游”。“第一,行程安排明明白白,不存在任何欺骗;第二,收费要合理,保证旅行社和导游的收入。”针对有人担心的价格上涨,邬敬民说,“价格一定会上涨,这是必然的,因为是恢复到正常水平。”

  “十一”黄金周快到了,邬敬民给想参团旅游的人们出招:进几个购物店,有几个自费项目,要尽量在合同中写清楚,行程一定要尽量弄清楚,是否包括当地最好看、最值得看的景点。尽量不要在指定点购物。

  国家旅游局

  重拳遏制旅游业不正当交易

  旅行社重点自查账外收回扣等行为

  本报北京9月26日讯记者杜海涛从国家旅游局获悉:国家旅游局将对旅游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出重拳,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改错态度等,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据悉,国家旅游局日前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旅游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对旅游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并要求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本辖区内旅游企业对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以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包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旅游企业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等行为。旅行社企业重点自查自纠账外收取回扣、低于成本价恶性竞争、营业收入不入账、发布虚假广告和恶意拖欠款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导游强带游客购物违法

  在旅游服务中,旅行社和导游、司机压缩游客游览景点时间,强带游客到各种场合购物,以非法收受定点或非定点商场、礼品店、购物点的回扣的行为,不仅是旅游从业者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而且是违法的行为。

  首先,它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其次,它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内容应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再次,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导游变导购”的行为虽然不是商场经营者贿赂旅行社和导游为他们自己或自己单位购物,而是让受贿者引诱、欺骗游客购物,但这一点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商业贿赂”性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

  本报报道引起强烈反响

  四川整治九寨沟黄龙景区

  本报成都9月26日电记者郑德刚报道:距离“十一”黄金周还有几天,但九寨沟、黄龙景区的日游客量已达2万多人,景区内外井然有序。

  今年8月21日本版刊登了记者来信《黄龙一游 几多烦恼》,批评黄龙景区个别“黑心导游只管赚钱,不管介绍风景,随意兜售商品,提高节目报价”等违规行为,引起四川省旅游管理部门以及九寨沟、黄龙景区所在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在九寨沟、黄龙景区以及旅游沿线各县开展了大规模的旅游秩序整治行动,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

  据介绍,批评稿件见报后,阿坝州委、州政府即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整治方案,并成立了由州委书记黄新初为主要负责人的专门整治机构。在整治中,有关部门对松潘县藏羌土特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购物点进行了现场突击检查,发现部分购物点销售的散装食品卫生状况较差,防蝇、防尘设施不齐全;发现不少购物场所存在证照不全、绝大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无产品合格证明等问题。还没收了大量假冒鹿茸、羚羊角及假冒“珠宝玉石鉴定书”。

  什么样的回扣是商业贿赂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如下:一是不如实入账,即账外给付;二是不是明给,即暗中给付。

  从法律上讲,并非所有的回扣、佣金、折扣都构成商业贿赂。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回扣,也可以给中间人佣金,只要是经营者给对方的这些折扣、佣金如实入账了,那就不应构成商业贿赂。

  ——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军

  编者的话

  旅游正在成为越来越多人热衷的休闲方式。一方面,人们向往旅游,可另一方面,又常常失望而归,甚至上当受骗,旅游变成了伤心游。自25日起,本版推出的“把脉旅游市场”系列报道,深入剖析了目前旅游市场中存在的诸多恶习与弊端,引起了广泛关注。

  零负团费、强制购物、封杀景点、三角债困局……这些现象反映出旅游行业亟待解决的共同问题与矛盾——诚信缺失,秩序混乱,而伤害最深的就是广大的旅游消费者。

  希望通过我们的报道引起更多的关注与思考,推动旅游市场朝规范、透明、诚信的方向健康发展,让游客能够明明白白消费,快快乐乐游玩,真正享受到旅游的乐趣。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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