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商业秘密做挡箭牌(媒体新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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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 00:15 人民网-市场报 | |||||||||
公开房屋成本、实行购房指导价和最高限价,以控制地产行业的暴利——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朱列玉代表提出的三条建议,近日被省建设厅一一“否决”。该厅在答复中表示,对商品住房成本进行公开,或者公开的内容和程度把握不好,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南方都市报》) 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议和分歧,主要不在于该不该公开和是否具有可行性
事实上,企业商业秘密和公众知情权是一对矛盾,我们既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但同时也必须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找到最恰当的临界点,确实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这不仅考验政府的民本意识,而且也考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 在中国当前的房地产领域,一味强调企业的商业秘密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它一方面是国家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涉及国计民生,而且在这个领域还没有实现完全的市场化,许多房地产企业还享受着国家优惠政策,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因此,决不能在满足公众知情权时就大讲特讲市场规律,而在争取土地资源时就大讲特讲公共利益和满足群众住房需要。 不能否认商业住房成本公开不当可能侵犯企业商业秘密,但也不能把所有形式的房价公开都列入侵犯商业秘密范畴。显然,如果将房产企业的每一个楼盘的实际成本都公之于众的话,是有侵犯商业秘密之嫌的。但公众和人大代表所要求的决非这种公布方式,他们要求的是公开同类楼盘的社会平均成本,这个平均成本既可以给公众购房以指导和参考,也不会侵犯某个企业的商业秘密。当然,难度是有的,但是完全可以做到。 □ 李克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