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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界百货被限令周四给“说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 09:44 台海网

  台海网9月27日讯 (记者 吴语) 日前,厦门市物价局对厦门供货商投诉新世界百货一事进行调查。昨日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新世界百货如果在本周四之前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物价部门有权以新世界百货拒绝提供材料,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世界百货一供货商日前向物价局投诉,称厦门新世界百货商场(以下简称新世界百货)购买了300个电话号码,再以高价(每台装机费300元)卖给供应商,并在商场合同上
注明供应商每月电话费用与商场结算,资费标准是国内4元/分钟,国外18元/分钟。

  投诉者称,商场还规定所有供应商(柜台)在商场严禁使用手机,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对此,市物价检查分局黄超生科长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电话资费等电信商品和文具商品等不同,它属于国家专营,企业只能代办,不能以此牟利。根据电信公司目前的收费标准,市内电话3分钟0.2元,超过3分钟后每分钟0.1元;国内长途每6秒0.07元。因此,新世界百货涉嫌电信价格欺诈。

  黄超生称,根据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2条规定: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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