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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元伟:健全政策法规适当鼓励企业年金发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4日 14:34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9月24日讯“中国社会保障论坛首届年会”今天上午继续举行,讨论的议题是“企业年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杨元伟先生在会上发表演讲。以下是演讲的内容实录:

  我想和大家谈一下我对企业年金的相关政策的有关认识和想法。我想在有限的时间里讲四点认识:第一个谈一下企业年金在现代国民经济的位置,我们认为是社会保障的基础
的目标,可以改善的企业的经济环境,增加企业拓宽资本市场的经营渠道。第二,应该建立企业年金所处的位置的监管体系,这点我们从几个方面来看:首先目前企业年金的社会政策不是特别明确,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这是有目共睹的。第二点应该制订企业健康的社会体系。第三点,我们制定的体系有一个基本的取向,适当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

  如何来适度地鼓励

企业年金的发展,我们应该准确把握企业年金的这几个特征。第一是年金的补充性特征,由于年金是社会养老的补充性的一个部分,所以政策在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体现出差别来,这是第一个政策取向需要把握的。第二个,年金有企业性特征,应该在企业年金和非企业年金体现出差别。第三企业年金有权益性特征,税收政策在全员性的进和非全员性特征体现出差别来。第四养老保障特征,税收政策应该在养老性企业年金和非养老性的企业年金体现出差别,这是我们讲几个政策取向,应该考虑的问题。第五点,制订这个政策应该遵循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是促进和规范企业年金的设立和发展,讲促进和发展,也要讲促进它规范和顺利发展,要税收公平。第二,讲税收信托多环节特征的问题。第三个是要于现行税制相协调,不可以摆脱现行的税制,要有前瞻性,要考虑年金今后的发展。第四个便于征收的和管理,我感觉到在现行税制的体系总框架中考虑。

  相关税收的政策有以下几点供参考。第一点是给予适当的纳税,我们基本养老保险是在三个环节上是免税,缴费环境免税,同时不确认个人所得,个人缴费环境是在税收,同时养老保险不征

个人所得税的,在商业养老保险方面企业交税实际在税后的列支,个人缴费也是在税后的列支的。这里要说明的是对一些特类的人,比如说分红险,在保险政策框架下我们波是可以考虑的,对企业年金有一些特殊性的政策,比如在企业缴费的环境,对企业税前列支,个人教授符合个人的条件和可以减半,采取其他方式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或者分类征免各个人所得税有几个限制,第一个是企业是非垄断性企业,第二个是全员的年金的计划,第三按企业年金的四个特征的取向直接相关联的。

  第二可以避免在经济上的收税,可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把年金当做一个纳税人来看,把这部分确认为个人所得,但是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在领取时减半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人投资运营人应该为纳税的数字作为义务人,这是我们讲的企业年金相关政策明确中的考虑的一些取向原则和一些主要的内容。

  第三个,介绍一下我们认为在目前明确税收政策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难点的问题,我们在研究过程中,也感到有些障碍,比如这些障碍来自于法律、监管、司法实践、年金运作实现和税收管理。比如法律制度,现在企业年金的法律制度不太明确,我们现在是按照信托法运行的,但是信托法没有把企业年金法律明确,实际上涉及大年金本身有没有纳税义务,是不是纳税人。直接关系到年金能不能免税的问题。

  另外还有一些程序方面的义务,因为主体事务明确,比如税务登记谁来履行,比如纳税申报和交纳税款,谁来履行这些义务,还包括代缴,假如相关的纳税不履行,谁来履行这个责任。实行的是年金的财产还是托管人的财产,现在的的法律框架内都没有明确,包括有些权利的行使,谁来行使。

  第二,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企业年金的授权不明确,在信托过程中,授权转移不转移,所有权是归受益人所有,还是归托管人所有,还是干脆就是年金自身法律框架不明确。

  第三,年金受益的性质不明确,年金是收入还是所得,费用该怎么扣除不明确。

  第四,年金的信托合同不明确,现在的法律中都没有信托合同这个概念,所以合同的认定和司法保护都不明确。

  第五,相关资料保存年限不确定,现在是15年就够了,但是实际上年金时间跨度大大超过这个时间,超过时间以后的资料的有效性如何考虑。监管制度,我们认为也存在一些不太明确的地方,比如它对企业年金的要求不太明确。最高、最低的缴费数不明确等等。我们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很多事实的认定,不但是我们自己认定,我们很多是借助于司法认定,现在年金的运作方面比较少,在司法实践方面案例也非常少,所以给我们在税法方面的判定和执行难以提供非常多的、非常有效的依据。我们也不能实行解释,另外年金运作方面的实践,全国企业年金发展起来了,但是在年金运作过程中有许多不太规范的东西,比如,年运作非权益化,另外年金运作的方式,非典型性信托化,有很多没有个采取信托的方式运作的,就是年金实践方面的问题,另外税务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缴费时免税和应税并存,统一领取时,会形成税务不公平,你说怎么征税,是分离征免还是减半。我们经营过程中,有些买国债的,本身就有所得,领取时还要征税,这是不合理的。另外

养老金领取不合适,我们有分月领取有一次领取。另外,我们讲缴费与领取的时间跨度太大,相关的资料保持30―35年以上,在目前的征管水平之下,很难想象。另外还有一些法律人取消资格的已缴税被管理,

  第四,我个人感觉到合适的政策选择。

  第一应该实施修订《合同法》,给予整体的法律框架作一个完善,建立一个年金运作的更好的法律环境。第二要有效实现监管制度与税收制度。第三将企业年金的运作情况纳入个人收入监控体系中,我们现在正在建这个体系。第四出台相应的年金政策,有条件的给予相应的优惠年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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