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艳丽) 22日上午,吉林省酒类及调味品管理办公室和长春市酒类专卖局联合,共对长春市内7家酒类经营者进行了抽查。对于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区分情况分别予以提醒、警告处理。
目前,在长春酒类流通管理方面实行“两证一标”制度的基础上,又新增酒类流通随附单和购销台账两项制度,这些构成了长春市酒类专卖局本年度年检工作的重点内容。其
中,“两证”指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酒类零售经营许可证;“一标”就是酒类专卖准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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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酒无“随附单” 最高罚五千
本报讯(记者 黄艳丽) 日前,在长春市酒类专卖局举办的“酒类流通管理知识辅导讲座”上,长春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副局长袁克明表示,“随附单”制度在啤酒以外其他酒类商品上先行实施,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也应纳入酒类批发经营者范围,酒类批发商销售酒类商品时,必须开具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
另外,酒类零售商(含宾馆、饭店)采购酒类商品时应主动索取随附单;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由财务人员建立台账,并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
对于没有随附单的酒类商品,主管部门将分两种情况对待:一是没有随附单,但是真酒,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28条,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二是没有随附单,而且卖的是假酒,那将按照《办法》第31条,没收非法商品,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如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则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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