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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 11:47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郑妍)在一些商家促销手段的诱惑下,不少消费者都曾有过受骗经历,如打出限时限量低价促销却没有足够的商品供应、长时间以“清仓甩卖”为名虚假促销、一声“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就把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挡之门外……以后商家再用这种做法将被视为违规,并最高处以3万元的罚款。昨天记者从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获悉,包括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在内的五部委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并于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限时促销应该保证有货

  据介绍,即将出台的《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特价限时购物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限时购物时段内的充足供应,并明示特价商品数量,不能以一句“送完为止”打发消费者。商家更不能只拿出少量的商品开展低价限时促销。据记者了解,一种名为“限时抢购”的新兴促销方式正被商家广泛运用,而消费者通常很难在限时抢购的时段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本市一消费者直言不讳地说,去年国庆节在报纸上看到一知名全国连锁家电卖场的电视机促销广告,可在当天第一时间赶到商店时,却被告知此型号电视早就卖完了。

  “全场”打折不许随便贴

  《办法》中第9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宣传,不得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或文字。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予以明示,不得以全场促销等名义进行宣传。因此,今后一些惯用“全场特价”以招徕顾客的商家将被受限,那些标以“全场”而非真正实行全场折扣优惠的促销广告也将被视为“虚假广告”。记者昨天在金街一家大型综合购物商场看到,场内外醒目处均张贴了“全场服装3折”的促销宣传广告,但记者在场内逛一圈后竟发现,绝大多数名牌商品都在其专卖场入口处贴着“恕不参加商场活动”的告示牌。在另一家居卖场,“全场特价”的广告宣传也很显眼,但记者发现所谓的“全场”只不过是少量放在花车上看上去较旧的商品。

  明令禁用“最终解释权”

  采访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商场的打折促销活动解释说明中提到“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几年来虽然一些专家提出“最终解释权”不合法,但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最终解释权”仿佛成了商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伞。据了解,《办法》对商场的“最终解释权”提出明令禁用,商家今后将不能再以此作为对付消费者的挡箭牌。

  不能乱用“最后清仓”

  另外,《办法》中第19条明示,零售商不得以虚假的清仓、拆迁、歇业、转行、破产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因上述事由开展促销活动的,促销时间不得超过30天。记者昨天在金街发现不少专卖店打着“最后清仓”的旗号,可是经常逛街的消费者就会发现,这些标榜“最后两天”已经撑了一年多了,而且这种叫法成为了类似专卖店普遍使用的促销方式。

  赠品不能是次品

  此次出台的《办法》中,明确要求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同时,要求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时,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此外,《办法》第29条还明示,零售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消费者找回人民币壹角以下的零钱。同时,零售商也不得以消费者所购商品金额小为由拒绝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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