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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法院怪事:保全财产不翼而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 09:54 新华网

  名词解释: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制度。简单说就是保护当事人财产在起诉过程中不受侵害的制度,避免判决书不会变成“空头支票”。

  新华社大连9月21日电(记者闫平)大连个体经营者孙悦圆及合伙人马世春在与大连银河塑料制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后,为避免财产在起诉过程中受到侵害,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但是,由于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炮台法庭有关人员的行为,导致诉讼保全财产竟然不翼而飞,至今下落不明,两级法院的判决书难以执行、大打折扣。

  诉讼保全财产不翼而飞,判决书成了“空头支票”

  据调查,2002年3月,孙悦圆经合伙人马世春介绍,与银河公司经理孙文龙相识。经孙文龙说服并许以高额回报相诱,孙悦圆、马世春与银河公司签订了一份投资生产PPI塑料管材的合同。此后,孙悦圆等二人共计向银河公司投资72万元。

  2002年5月,因察觉银河公司的合作行为不端,孙悦圆、马世春遂向其提出解除投资合同。银河公司同意与孙悦圆、马世春解除合同,并于同年5月至8月分6次共付给孙悦圆、马世春投资款22.3万元、利润2.56万元。其余尚欠投资款近50万元及利润37707.78元。孙文龙给孙悦圆、马世春打了欠条。

  同年9月3日,因向银河公司和孙文龙索要欠款无望,孙悦圆、马世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缴纳了诉讼保全费,提供了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甘井子区法院受理起诉后,承办法官李华立即通知孙文龙应诉。孙文龙当即提出管辖异议。案件移送至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炮台法庭审理。炮台法庭分别于同年10月8日和10月14日,分两次对被告银河公司存放在大连香洲路11号仓库和大连橡塑机厂实验车间内的价值约40多万元的部分塑料管材、管件等财产依法予以查封,并向存放单位下达了停止办理查封财产出门手续的民事裁定书。银河公司经理孙文龙也签收了财产保全查封手续。

  然而,同年10月22日,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并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炮台法庭向大连橡塑机厂作出一份民事裁定书:“解除你单位给孙文龙停止办理管材、原材料、设备等物品的出厂手续。”11月28日,因大连香洲路11号仓库倒库,库主通知将扣押在库内的20多万元产品拉走。炮台法庭庭长于德彬违背原告意愿,不顾其委托代理人反对,再次作出裁定,将库内被扣押的20多万元财产交由银河公司拉走、保管。

  此后,已经进行诉讼保全的财产不知去向。因此,尽管炮台法庭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3年1月14日和2003年7月14日作出一审和终审判决,判决被告银河公司返还给原告投资款及利润509107元。同年7月,孙悦圆、马世春向炮台法庭申请执行,但于德彬声称找不到孙文龙和银河公司的人,也找不到扣押、交由银河公司保管的40多万元产品,本案无法执行。

  法院未经申请人同意,又无法定事由,能解除查封、扣押吗?

  于德彬认为,炮台法庭已于2003年10月依据生效判决执行给孙悦圆和马世春229140元。但是据炮台法庭法官董仕平介绍,实际上是孙悦圆、马世春在得知孙文龙有一处厂房并申请法院查封、拍卖后,仅得到了15万元。

  孙悦圆的委托代理人曲中兴说,由于孙文龙欠他人3万元,在孙悦圆查封前这处厂房早已被查封,为了不重复查封,炮台法庭让孙悦圆为银河公司垫付3万元债务,此房屋才查封归孙悦圆。因此,扣除这3万元,再加上孙文龙留在大连橡塑机厂的2万元财产,孙悦圆仅得到了14万元。

  记者曾就此向炮台法庭及瓦房店市法院提出采访要求,均被拒绝。

  一名从事审判工作近30年的法官认为,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查封、扣押的财产,未经申请人同意,又无法定事由,是不能解除查封、扣押的。否则,属侵犯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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