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应走向前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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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2日 04:15 深圳商报 | |||||||||
2006年《民营经济蓝皮书》建议制定放贷人条例 民间金融应走向前台 【本报9月21日北京电】刚刚出炉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蓝皮书指出,中国民营经济(包括集体和个体私营及其他混合经济)融资难问题依然存在,在中国普遍存在的民
民间金融为民营经济救急 信贷融资是中国融资体系的主体,2005年货款在全部融资中的比重仍然达到78%。数据显示,“十五”期间,随着民营经济对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作用的增强,民营经济贷款占全部贷款份额逐年提高。2005年末,民营经济贷款占全部贷款比重为59%,比5年前提高9个百分点。而这与民营经济两位数以上增速的发展势头并不匹配。报告称,在浙江等发达地区民间金融的规模逐年增长。 从融资方式上看,民间金融以各种渠道的借贷为主,融资期限一般以短期为主。融资利率一般随行就市。从浙江民间金融调查看,高出法定利率约40%至150%。 建议制定放贷人条例 蓝皮书指出,“十一五”期间,由于《物权法》尚在审议中,中小民营企业由于没有抵押物面临的信贷困难依然存在,民间金融仍将在民营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蓝皮书指出,在一国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民间保留一定的流动性有利于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但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规范处理不当,可能滋生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金融欺诈等活动。长期、大量的资金体制外运行会对国家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执行效果产生不利影响等等。 报告建议,结合中国民间金融的实际,针对从事金融活动的非金融机构,制定专门的放贷人条例,并同时修改相关法律,如《贷款通则》等,取消对非金融机构从事借贷活动的限制。 此外,报告建议在谨慎监管、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前提下,稳妥支持民营银行、社区银行、小额贷款组织的发展。允许试点,但在许可证上要有张有弛,切忌一哄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