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沪深300和中证100等指数规则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 14:06 PRNEWS.cn中国商业电讯 | |||||||||
上海2006-09-20(中国商业电讯)——为提高指数的代表性和可投资性,经指数专家委员会审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决定对沪深300和中证100等指数规则做出以下补充: 1、将沪深300指数编制规则中对选样空间的要求由原来的“上市交易时间超过一个季度”修改为:“上市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季度,除非该股票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在全部沪深A股中排在前30位。”
2、针对上市公司发生并购、分拆、破产等情形,对沪深300指数和中证100指数等补充以下规则: (1)如果成份股公司申请破产或被判令破产,尽快将其从指数中删除。由备选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替代。 (2)当样本股公司暂停在A股上市时,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由备选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替代。 (3)两家或多家成份股合并,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保留成份股资格,产生的样本股空缺由备选名单中排名最高的股票填补。一家成份股公司合并另一家非成份股公司,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保留成份股资格。 (4)一家非成份股公司收购或接管另一家成份股公司,如果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排名高于备选名单上排名最高的公司股票,则新公司股票成为指数样本;否则,自该成分股退市日起,由备选名单上排名最高的公司股票作为指数样本。 (5)一家成份股公司分拆为两家或多家公司,分拆后形成的公司能否作为指数样本视这些公司的排名而定。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06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