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盖范围广泛的中国反垄断法已进入后期起草阶段,最终出台指日可待。无论是在对现有法规的整合和提炼方面,还是在向中国的竞争法律体系引入新概念方面,这项法律的出台都将是一次果敢的举措。这一法律对中国(企业)境内外的垄断行为将同样适用。根据中国的反垄断法草案,无论横向的还是纵向的垄断协议,抑或是竞标中的共谋行为,都将被禁止。可能豁免的情况则包括:竞争不会受到负面影响,消费者将会从中受益,或是能够实现额外目标清单中的一项——包括技术进步和/或产品研发等。但是,草案没有规定预先申请豁
免的机制。因此,可能只有在遭遇强制执行判决之后,企业才能申请豁免。该草案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为:一个经营者或者数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内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倘若一家、两家或三家经营者所占的市场分额分别达到50%、66%和75%,则认为其占据了市场支配地位。中国反垄断法草案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比如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在交易条件方面,实行强制交易或排它性交易,以及实行差别待遇等。草案在这方面没有规定豁免情形。因此,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将需要根据对禁止滥用行为的通行解释,调整自己的企业行为。对于一家经营者合并另一家经营者、收购另一家经营者“足量”有投票权的股份或资产、或通过合同或其它方式获得另一家经营者控制权的行为,该草案还建立了通知和评估程序。程序的生效有两个门槛:交易各方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总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合15亿美元),以及交易一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起始评估期限为30天,如有必要,将增加90天的第二阶段评估期。在评估期结束之前,交易不能进行。该草案还规定,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流动和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法》草案为设立新的反垄断执行机构提供了法律基础,该机构有权对违法经营者展开调查和处以罚款。罚款最高额度为被处罚对象上一年度销售总额的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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