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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改”三大误区考验监管智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 08:59 中国经济时报

  ■聚焦“基改”(一)■本报记者张东臣

  如果把整个资本市场改革看做一盘棋,那么“基改”则是继“股改”后又一体现全局战略的中盘“手筋”。它同时也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如果只停留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认识上,结果可能是治标不治本,甚至出现新的紊乱。

  通过对中小持有人、相关专家的采访与反复交换意见,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总结出国内封闭式基金目前存在的三大误区,“基改”只有全面彻底地对之进行辨证施治,才能获得成功。

  “主仆”颠倒

  “管家”要是干得不好,“主人”你就走人,而不是你让“管家”走人。这是封闭式基金市场目前的怪现状。

  众所周知,共同基金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基金公司作为资金管理人只是一个“管家”的角色,基金持有人才是基金资产的真正“主人”。然而,由于国内的基金公司同时充当了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导致“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从而使市场缺乏纠错和制衡机制,出现了严重的“主仆”颠倒、“保姆当家”的局面。

  作为“主人”,封闭式基金持有人在基金设立时就被存续期长达15年的基金合同“绑架”了,每天都要按固定的比例给“管家”计提管理费,而自己对基金资产的种种权力却逐渐被剥夺;作为“管家”,基金公司越来越强势,占据着对基金资产的绝对主导权。《基金法》将召集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首先授予了基金管理人,其次是托管人,并对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规定了较高的表决门槛,再加上相关的配套措施不足,基金公司和监管层人为设置障碍等原因,使基金持有人“修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权利实际上掌握在基金管理公司的手中。“主人”的权力完全被架空了,惟一的选择权就是“用脚投票”,即挥泪斩仓。

  显然,在这种“主仆”颠倒的情况下,完全依靠“管家”的自觉和主管部门的监管“保护”,“主人”的权益是无法保障的。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必须完善持有人大会制度,使持有人能自由行使其权利。首先,对于投资者要求通过持有人大会实施提前“封转开”等维权行动,监管部门应予以鼓励而不是限制。其次,可以通过配套政策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如制订基金持有人大会指引,修改基金合同中关于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款,可以要求基金公司定期召集(一年不少于一次)持有人大会,定期公开征集提案;通过各种方式(通讯方式、网络投票)和手段最大限度地方便持有人尤其是中小持有人的征集、投票活动。此外,还可以适时推动修订《基金法》,取消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优先召集权,降低表决门槛,无论一般决议还是特殊决议,参加大会的表决权达到基金总份额的30%即可召开,且50%以上通过即可生效。

  监管错位

  国内封闭式基金同样是“政府托市,企业圈钱”背景下的畸形产物,管理层才是真正的始作俑者。

  从最初的注入政策性利润、市场投机炒作、产品行政审批,一开始就缺乏对投资人利益的长远考虑。随着开放式基金的出现、市值配售政策的取消,同质化的产品大肆审批发行,每一次创新都对原有的封基持有人构成实质性伤害,却没有相关的改进和制度安排对之加以保护。在《基金法》的制订过程中,监管层亦没有充分为投资者代言,以至于基金公司参与其间,上下其手。在《基金法》的贯彻落实方面,监管部门也没有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相反在有些重要方面反而成为了“绊脚石”。该保护持有人利益的,却站到了基金公司一边。《基金法》在多处都引入了民事赔偿责任,但当投资者依法进行相关诉讼时,监管部门却并不支持,法院因此也不予受理。

  无论是“股改”还是“基改”,都折射出监管部门自我觉醒。从行政主管到市场化、法制化监管,从基金公司的“婆婆”到投资者利益的代言人,监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自身角色的错位并及时进行转换,才能正确把握“基改”的方向。

  封闭式基金因制度缺陷被边缘化后,监管部门并没有着手解决制度缺陷,而是简单地叫停了之。这在某种程度上更加剧了封闭式基金的边缘化。此前,监管部门也曾设计或实施各种以消除封基折价为目的的方案,其思路过多着眼于行政手段、市场供求和价格高低,这实际上也是监管错位的表现。比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设计了强制分红政策,但是这样简单地划一条线,显然还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再比如,对QFII购买封闭式基金在比例上不予限制,这种“超国民待遇”的结果不仅没有产生积极作用,反而给市场留下违反“三公”原则的口实。

  更为离谱的是,针对市场提前“封转开”的诉求和到期是否“清盘”的疑惑,有官员竟然炮制出“自然到期,平稳转型”的荒谬说法,这无疑使原本就存在诸多缺陷的制度被进一步扭曲。这种公然违反《基金法》、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言论竟然会大行其道,并被基金公司以及机构投资者、研究人员视为难以逾越的“金科玉律”。

  “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相信指的也并不是要超越“三公”原则、超越法律法规。相反,国内基金业乃至整个资本市场要想取得更大的发展,要想实现与国际的平稳接轨,就必须真正把保护投资者利益当作重中之重。

  利益失衡

  “基改”的根本目的在于调整市场主体的利益失衡,这对政府部门来说,也是责无旁贷的。

  持有人提出的中期分红要求就好比“试金石”,它试出了基金公司对封闭式基金的态度,也试出了监管层的立场和智慧。到目前为止,只有嘉实基金旗下的基金丰和、基金泰和实施了中期分红,分红比例分别为可分配收益的47.6%和49%。显然,多数基金公司对中期分红不积极,甚至有意无意间形成了攻守同盟。而监管者除了召开了两次内部研讨外,至今也没有任何下文。“请别用官腔告诉我们要慢慢来,为什么苏宁电器增发三天就能搞定?”一位投资者对监管层提出公开质疑。有基金公司反映,在此次封基持有人维权的过程中,他们本来愿意分红,并已向证监会基金部表示,愿意修改基金契约中“每年分红一次”的条款,但监管部门却迟迟没有表态。个中缘由,实在令人费解。

  中期分红问题的背后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不一致。“管家”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而对“主人”的意志置之不理。按照现有的制度,作为“管家”,基金公司按基金日净值的固定比例计提管理费;作为“主人”,持有人却按年度已实现收益来分红。基金公司旱涝保守的管理费提取方式不合理,导致管理人与持有人之间的风险与收益不匹配,责任与权力不匹配。开放式基金可以通过申购赎回机制,行使自己作为主人的权利,可以按净值变现有保障,而且分红意愿受到尊重,封闭式基金则由于制度缺陷和监管错位而不得不沦为“鱼肉”。

  封闭式基金持有人牺牲了流动性,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却得不到与之相对应的收益。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政策上被边缘化,甚至受到管理人的歧视,连分红的诉求也得不到起码的尊重。基金公司受股东利益最大化驱使,利用制度缺陷尽量延迟分红。种种理由和辩解背后,真实意图只有一个——“多提管理费”。

  一旦管理人与持有人利益出现对立,共同基金“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基础就被破坏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封闭式基金每年分红不得少于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多数基金公司都在合同中规定只在年底分红一次,不符合《基金法》“必须及时分配收益”的精神,而开放式基金分红频繁,又不符合“公平对待不同资产”的精神。

  要调整这种利益失衡,办法只有一个。就是监管层要修改《管理办法》或发布相关指引,打破中期、期末分红的概念,实行更明确、更灵活的分红政策,同时鼓励双方通过持有人大会制度自发的修改基金合同中的有关分红及基金管理人报酬的条款。也可考虑在《管理办法》或相关指引中明确规定,管理费必须在基金实施分红时才能计提,若基金没有分红则必须到年底时才能计提,允许管理人报酬与分红适当挂钩,费率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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