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发改委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下发。读完这份文件后,让人颇为费解。
《办法》中称“市发改委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进行公示”。既然这公示是“要增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透明度,加大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力度”,为何这选择权还停留在政府手中?
如果说由政府来选择公示项目是为了不泄漏一些国家保密,那么为何不事先通过法律程序划定何为“国家秘密”,然后把选择权交给公众呢?
接着费解的这需要公示项目的3个具体要求: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
何为重大影响?到底多大才叫重大? 有没有一个量化指标来界定呢?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如果不公示,如何知道社会关注程度高不高呢?一系列的疑问接踵而至,着实令人费解;
再看看去年年底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国家发改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两份文件最大的不同就是北京市发改委规定了一个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但是10天规定的也让人费解——为何不同的公示项目都要统一规定一个统一的期限?这10天的公示期又是通过何种科学依据计算得出的呢?
如果说国家发改委的文件是因全国情况差异,所以描述一整体框架,而不重细节,那么到了地方上的政府文件应该有所进步,尽量细化而不含糊其辞。 杨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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