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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热议超市“二道门”(曝光·聚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 01:09 人民网-市场报

  前不久,李永到山东济南某大型超市购物,交款后行至出口处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拦截,要求其出示购物发票。他据理力争,但仍没有获准离开,最后不得不出示发票,并由超市工作人员加盖了检验章,才得以离开。李永认为,自己购物付款后,就拥有了财产的合法拥有权。超市设立“二道门”进行查验,显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超市停止此类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

  9月12日,山东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尽管没有当庭作出判决,但此案涉及到的超市“二道门”现象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社会各界对此说法不一。

  超市 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记者走访了山东济南几个大型超市,发现几乎所有的大型超市都设有“二道门”,对顾客所购物品进行查验和小票盖章。在某大型超市“二道门”门口,超市的告示中对此进行了说明。告示说,为了“防止顾客找不到结账台或者遗漏结账”,所以设置了重新检验的“二道门”。

  在山东某大型超市,一位管理人员解释说,超市设立“二道门”是行业的一个惯例。因为安全技术还没有完全成熟,有些时候遗漏结账也不会被发觉。在这种情况下,几乎所有的超市都难以有效避免被偷盗或者顾客所购部分商品遗漏结账的现象。再者,收银员每天要处理大量顾客的结账,有些时候由于疏忽或者手误,结账不准确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超市设立“二道门”有利于维护顾客的利益。

  顾客 少数赞同多数反对

  记者在山东济南历山路一大型超市随机采访了十几位顾客,发现多数人对“二道门”持反感态度,也有少数表示赞同,另有一些顾客表示无所谓。省直某单位的王先生认为,自己已经结账了,超市再进行查验,伤害了顾客的尊严。经商的王小姐则认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验票员也不细看就匆匆盖个章,难以起到防止错误结账或者遗漏结账的作用,完全是例行公事,可以说没有多大意义,只是耽误顾客的时间。

  也有一小部分顾客对“二道门”表示认同。居住在某超市附近的孙大妈认为,如果“二道门”能防止盗窃或者错误结账、遗漏结账等现象,那么顾客应该配合。

  另有顾客表示:“既然超市这样做了,而且‘二道门’查验也花不了多少时间,查就查吧,无所谓。”

  律师 涉嫌侵权

  山东济南王律师认为,超市此举涉嫌侵权。他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超市对顾客所购买的商品进行二次查验,显然是将所有顾客假想为“贼”,严重侵犯了顾客的人格尊严权。再者,超市为了减少损失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但不能将此种义务转嫁给顾客,要求全体顾客配合。

  他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顾客结账后,就拥有了所购买商品的所有权。超市在顾客结账后再对商品进行查验,那就是对公民财产权和人身自由权的侵犯。因此,超市设立“二道门”,是一种严重侵权行为。对此,消费者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

  业界 “二道门”并非必须

  为了解超市行业的惯例,记者又采访了山东青岛的几家超市,发现青岛的超市多数都没有设立“二道门”。某大型超市公关部的一位同志介绍说,他们只在顾客通过检测门警报响起时,才会查验小票。因为这个时候,顾客有错误结账、遗漏结账的可能,顾客对此也表示理解。他认为,超市设立“二道门”并非必须,也不是行业惯例。

  据悉,前不久中消协明确指出,超市强制查验购物小票是一种侵权行为。记者通过调查发现,随着顾客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有关部门的表态,目前省内很多大型超市取消了“二道门”。但仍然有一大部分超市执行这一做法。

  (新华社供稿)

吴允波 韩希江 吕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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