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上海退房案一审胜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 11:48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鲁欢)9月11日,上海大华水岸蓝桥群体退房案终于有了结果,法院判决允许原告(业主)解除与开发商的房屋预售合同,同时根据合同,原告须承担3%的赔偿。昨天,原告方委托人告诉记者,业主认为法院的判决存在一定瑕疵。

  据了解,水岸蓝桥的退房人大多是2004年底在上海楼市巅峰时预购的,当时买价在9000元/平方米至14200元/平方米之间,2005年水岸蓝桥出现明显降价。不愿承担损失的业主
们根据购房合同补充条款提出诉讼,该条款第三条规定:“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3%,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昨天,本次起诉的89位业主的共同委托人杜跃平律师告诉记者,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法院自解约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准许原告解除预售合同。也就是说,从去年11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约通知后,贷款发生的利息,应该与业主无关。但法院的判决结果只是允许原告解除合同,却没有解除合同的日期,这样,小业主将不得不承担近10个月的利息损失。此外,判决书规定,

开发商在原告还清银行贷款的当日,扣除3%的赔偿之后,将其余的款项还给业主。杜律师表示,按此判决,在业主还清所有的贷款之前,该判决就无法生效,但业主现在并没有能力一下还清贷款。正常的流程应该是,开发商应该协助业主,还清银行的贷款,然后把扣除总房款3%的赔偿后的首付款,返还给业主。据了解,此次诉讼是由89个业主组成的群体性诉讼案件,9月11日胜诉的是1号委托人,其余88个业主的诉讼将在9月底全部完成。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