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调整部分出口退税率 出口企业要先备案后退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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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 00:55 新桂网 | |||||||||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徐庆成 通讯员卓丽莎)9月18日,记者从南宁国家税务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近日联合下发调整部分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调整的出口商品多达1500多个。按要求,对涉及调整退税率的商品,在通知下发前已签出口合同的商品要进行备案,才能按原退税率办理退税。 通知要求,对2006年9月14日(含14日)之前已经签订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
据介绍,通知取消了煤炭、木炭等原材料的出口退税,还将钢材、纺织品等产品的出口退税下调了2%~5%。与之相反的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的出口退税,则从13%提高到17%。同时,将以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这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要求。编辑:杨东作者:徐庆成 卓丽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