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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收版权费是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又一进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 16:2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18日电(记者张毅)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刘春田教授18日出席新华网“新华访谈”节目时说,国家将于近期对卡拉OK使用的音乐作品收取版权使用费,这是中国政府在音乐作品领域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又一举措,表明了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目前中国大陆共有约10万家卡拉OK歌厅,每家歌厅平均10个包房。长期以来,这
些歌厅从未支付过权利人音乐版权使用费。近年来,唱片公司状告卡拉OK经营者侵权的案件频繁出现,卡拉OK被视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高发地带”之一。

  出席访谈的著名词曲作者、歌手臧天朔说,他创作的歌曲《朋友》自1995年开始流行,几乎每个歌厅天天都在点唱这首歌,粗略计算超过上亿次,但十多年来没有收到过一分钱版权使用费。

  刘春田介绍说,2001年10月27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对音乐作品收取机械表演权(版权)使用费。由于在实际执行中存在许多困难,这一规定未能得到实施。国家版权局准备从今年9月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这一规定,版权费由权利人授权委托两家著作权管理机构收取。他认为,收取音乐作品版权使用费是国际惯例,在卡拉OK比较流行的国家如日本、韩国,以及中国的港台地区,已经收取了几十年的音乐版权使用费。

  出席访谈的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副处长赵怀勇说,中国是文化输入大国,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任务十分繁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收取音乐作品版权使用费,是中国在文化领域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力措施。他认为,收取版权使用费后,并不会加大消费者的负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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