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一旅游公司为员工手机费补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 12:50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汤卓慧 张莹) 近日,越秀区地税局在对某旅游公司2005年账务的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的员工手机费合计15318.5元,无合法凭证。越秀区地税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调增了该公司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318.5元,并要求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款5055元。公司财务人员对此十分不解。他们认为,员工联系业务特别是带团外出期间,手机是必不可少的通讯工具,公司为员工报销手机费用是工作需要,也是该行业的“行规”,为什么不能在税前扣除呢?

  越秀区地税局税务人员对此解释,企业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在税前列支是有严格的规定的。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按照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凭发票据实扣除,超过上述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或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以及为未签订
劳动合同
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处理。按规定由财政负担个人通讯费补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费用。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发放人员类型、人员总数及其占总人数比重、实际报销金额以及申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等情况报送税务机关。”

  越秀地税局重申,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通讯费,首先要与生产经营有关,二是提供合法凭证,三是符合政策规定的标准,四是会计核算符合规定,五是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而该公司的做法有以下几点与税法现行规定不符:一是员工手机费没有提供合法凭证;二是报销的手机费超过了规定的额度;三是该公司没有将这笔手机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报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这笔员工手机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必须按规定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