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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农民告赢省发改委的示范意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 10:20 经济参考报

  2006年7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34户村民,就省发改委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即下发《关于220千伏镇海油改气电厂送出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的问题,向国家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9月5日,国家发改委作出复议决定,确认浙江省发改委作出的《批复》违法。9月12日,村民们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行政复议决定书(9月13日《现代金报》)。以笔者之见,浙江村民此举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意义。

  尽管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政府部门如何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上保护环境、保护公众合法权益,作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但是,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并不是容易的事情,有的时候政府部门往往并不能成为执法的楷模。即以此案为例,尽管《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但是,省发改委批复之前,没有听取陈家村村民们的意见,村民们也从未看到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文,而建设项目早已经上马。早在2005年6月,陈家村蔡董孙自然村村边即已竖起了两座杆塔,杆塔之间三条高压线将穿越村庄,而史秀珍等34户村民的房屋正好就在高压线下面。这一项目不仅威胁着村民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明显违反了我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的规定。

  陈家村34户村民依法上告省发改委的行动至少给我们三点启发: 第一,对破坏我们的生存环境、侵犯我们合法权益的人,不管他是谁,都要依法抗争。众所周知,随着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地推进到农村地区,农村环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突出。除了一些企业主昧着良心赚黑钱、地方官员昧着良心要政绩以外,十分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当地民众维权意识不强,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保卫自己的家园。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刚刚开始起步,以后农村居民还将遇到更多类似的问题。虽然对国家建设项目应当支持,但如果发生破坏和污染环境的问题,居民们一定要像陈家村34户村民那样,积极大胆地依法抗争,坚决而不妥协地把破坏和污染农村环境的企业挡在农村之外,不让它们破坏我们的家园。

  第二,对破坏和污染环境的人及其行为进行抗争,一定要依靠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据报道,陈家村村民曾经多次反映情况无果。可以想象,建设项目具体的主管单位拿到了浙江省发改委的批文,村民们对建设单位肯定是无可奈何的。但是,村民们在法律工作者的帮助下找到了浙江省发改委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批程序不合法的问题,抓住了解决问题的关键。从陈家村34户村民依法上告省发改委的案例来看,农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勇敢坚定,还需要学习法律知识、善于运用法律武器。

  第三,在环境执法问题上,国家应当支持和依靠基层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除了上级领导机关的推动以外,也需要社会公众的支持和监督。在陈家村34户村民依法上告省发改委的案例中,农民之所以能够胜诉,是因为他们在发改委严格执法的条件下得到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事实上,这一案例既是农民维权的成功案例,也是农民监督国家机关的典型案例。浙江省发改委《关于220千伏镇海油改气电厂送出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明显暴露了他们在环境执法方面的问题,不仅审批项目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而且事后也没有主动纠正错误,以至于要让

国家发改委确认他们的批复违法。如果没有村民们的监督,他们会不会自行解决问题,恐怕回答只能是否定的。以笔者之见,国家有关方面不仅应责成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彻底解决陈家村34户村民的问题,而且有必要以此案例鼓励社会公众依法监督国家机关,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伟大事业。


 蔡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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