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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转让将是主要收购方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 05:3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新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A+H”公司同样适用,但相关信息披露要按照从严原则,遵守两地监管规定。这是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做出的明确诠释。

  这位负责人透露,《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定向发行、间接收购、行政划转等多种收购方式,既可单独采用,也可组合运作。不过,在股改完成后,与国外全流通市场一样,预计收购人与公司股东通过私下协商转让不超过30%的股份,仍将是今后上市公司收购中比较常见的方式。

  “这是因为我国2/3以上的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较大,通过二级市场转让耗时长且交易费用高,且减持过程需不断公开披露信息,对二级市场交易量和交易价格影响较大,可能导致股价下跌而不能顺利出售。”该人士解释说。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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