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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业税收放宽“尺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 05:30 浙江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殷浩 周静 王俊) 宁波服装企业的一条建议,在经过层层上传后,被国税总局接纳并最终修改了纳税规定。近日,国税总局发出通知:从今年起,服装业内资企业的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从2%提高到了8%。提出这条修改建议的,正是来自宁波服装企业的培罗成集团董事长史利英。

  今年6月,史利英向宁波国税部门递交报告,要求提高服装业广告税前扣除比例。史
利英在这份报告中表示,服装业除了产品质量要求高之外,品牌知名度很重要,相应地需要大量广告投入以支持品牌建设,平均每年中国服装企业用于广告费的支出占全部销售收入的6.5%,而此前一直执行的2%税前扣除比例严重束缚了企业拓展品牌的手脚。为此他强烈建议税务部门提高服装企业广告税前扣除比例。同时,根据有关部门评选驰名商标的规定,一定额度的广告费用也是企业参评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民族服装品牌的发展,国内企业必须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企业品牌广告的宣传。

  这一建议经过层层向上反映,最终到了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的手上。经过研究,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规定从今年开始,服装生产企业每年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的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而此前,这一比例是2%。

  这项调整受到了服装企业的热烈欢迎。宁波市服装协会有关人士认为,这项新规定的出台,将大大推动宁波服装企业创造自有品牌。培罗成集团、洛兹集团都表示,准备申报中国品牌和中国驰名

商标,新政策的出台对他们是个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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