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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相关规定正在制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 02:04 东方早报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昨天在接受中国政府网采访时表示,《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在收购中建立财务顾问制度,相关的一些具体规定目前正在制定中。

  证监会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财务顾问对收购人事前把关、事后持续督导的责任制。《办法》要求收购人必须聘请财务顾问,由财务顾问负责对收购人
的主体资格、收购目的、实力、诚信记录、资金来源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关注收购过程中收购人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运作辅导,并在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对收购人进行持续督导,防止收购人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经财务顾问的核查,可以将不符合条件的收购人筛除;如财务顾问把关不严,未做到勤勉尽责,将直接影响其从业资格。强化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责任,体现了

证监会运用市场力量加强对收购人的行为约束和建立市场信用机制的监管导向。

  证监会负责人透露,有关财务顾问的一些具体规定正在研究制定之中。在有关规定出台前,目前能够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

证券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可以继续担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财务顾问。

  该负责人同时指出,《办法》要求“股东在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时及此后发生持股变动时,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也有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由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举足轻重的话语权,此举可起到收购预警作用。他最后表示,《办法》的出台使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监管方式发生了两个变化:一是证监会直接监管下的全面要约收购将转变为财务顾问把关下的部分要约收购;二是完全依靠事前监管将转变为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在此监管架构下,对于通过“一对一”协议方式收购超过30%的股份或通过收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权等间接收购方式控制3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除了收购前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等依法可以得到豁免的少数情形外,收购人应当发出全面要约;如不能发出全面要约,须减持至30%或30%以下,此后拟继续收购的,必须改用公开的要约收购方式进行。

早报记者 陈其珏 赵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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