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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代理佣金被判商业受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 03:52 新京报

  温州三机票代理公司被控收取超额佣金

  本报讯(记者 曹阳)昨日记者获悉,由于收取航空公司提供的额外佣金,温州三家航空机票代理人被当地法院判商业贿赂罪,并受到行政处罚。

  此前,温州市公商局对三家当地机票代理公司以“3+X”方式收取超额佣金的行为涉嫌商业贿赂向法院提出诉讼。

  受理此案的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三家机票代理人在2002年2月至2004年2月期间按照“3+X”的标准向航空公司收取代理佣金违反了原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加强民航国内航线票价管理制止低价竞销行为的通知》等文件中“航空公司支付给销售代理人的手续费不得超过客票票价的3%,同时不得采取‘净价结算’‘促销奖励’和‘有价免票’等形式变相提高代理手续费标准”的规定。

  而航空公司给付原告超标准代理费的目的是通过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提高代理企业的销售热情,占据更多的航空运输市场份额,性质属于商业行贿,因此三家机票代理人收受超额代理费的行为属于商业受贿。

  据了解,航空公司向机票代理人按机票票面价支付“3+X”的佣金已维持了多年,而“X”的部分是航空公司在不同时期、不同航线,针对不同等级的代理人所制定出来的动态标准。

  北京市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起淮认为,从行业管理的角度上讲,佣金奖励并不属于犯罪行为而只是一种激励机制,同时由于民航总局的规定也并非法律条文,因此相关判决不应该仅参考政府文件,因此本案实际上并不存在贿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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