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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政促科技产品出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 03:26 深圳商报

  新税政促科技产品出口

  五部委下发《通知》调整退税结构,新政策对深圳外贸发展影响不大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深圳市国税局获悉,9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自15日起,我国将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出口商品退税率有三种调整

  据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口商品的退税率调整有三种情况:一是取消了部分出口商品的退税。主要有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以及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和金属陶瓷、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二是部分商品的

出口退税率降低。如钢材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降至8%和11%,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
纺织品
、家具、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非机械驱动车及零部件由17%降至13%。三是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包括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以及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到13%。

  不退税商品列入禁止目录

  通知还规定自2006年9月15日起,对此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本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禁止类目录的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由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对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准予按原进口保税政策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

  对深圳外贸影响不大

  有关此次出口商品退税率的调整时间,从9月15日起执行,以报关出口日期为准。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定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含14日)报关出口的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有关合同备案的操作办法,深圳市国税局正在制订具体措施,提醒出口企业在近期要及时登录深圳国税网站了解有关文件和查询涉及的商品编码文件(http://www.szgs.gov.cn/)。据了解,从此次涉及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商品来看,对于出口商品结构性调整的特征尤为明显,这体现了我国宏观调控措施的综合性和成熟性,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推动进出口贸易均衡发展。初步预测,深圳出口商品结构中,高新技术产品所占比重较大,调整不会带给深圳太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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