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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有关地下矿藏的法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 13:47 国家发改委网站

  按语:据业内人士介绍,独联体国家无专门的石油法,只有矿产资源法或地下资源法。《俄罗斯联邦有关地下矿藏的法令》自1992年2月制定,并由总统叶利钦签发后,至2005年底的15年间共修订了11次。该法令总计有7章:总则、矿藏的利用、矿藏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对矿藏利用的国家调解、矿藏利用的支付条款、违反本法的责任、国际合作。其中总则、第二和第三章内容是重点,本文仅就此做简要描述。

  总则

  

  俄联邦有关矿藏的法律,包括本法令和依据本法令所通过的其他联邦法律和规范性法令。本法令在俄联邦境内有效,并应根据俄联邦大陆架法和国际法准则,对俄联邦大陆架矿藏利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进行调解。

  矿藏利用涉及外国法人和自然人所发生的关系,也由本法及其他俄联邦法来调节。

  俄联邦境内的矿藏属国家所有,而矿藏的使用权可在联邦法允许范围内转让或由一方转交另一方。地下采出的矿物和其他资源,根据许可证可分别属于俄联邦、俄联邦主体、市政府、私人和其他主体。

  设立俄联邦的国家矿藏储备管理机构。国家矿藏储备,是指俄联邦领土和大陆架范围内已被利用和尚未利用的矿区总和。矿藏储备管理机关及其地区机构,负责俄联邦有关矿藏利用政策的实施。

  总则中对矿藏利用进行调节的权力作了划分,即划分为联邦、地区和地方三级管理,相应地将矿区划分为联邦级、地区级和地方级项目。联邦管理权有17条,地区管理权有15条,地方管理权有5条。

  矿藏的利用(第二章)

  

  本章包括矿藏的利用形式、提供的矿区、对矿藏利用的限制、矿藏使用人、矿区使用期限、矿藏使用许可证及内容、矿区使用权的竞标和拍卖及申请拒绝接受的条件、国家许可证制度及其组织保证、矿藏使用的反垄断规定、矿藏使用权提前终止的程序、矿藏使用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矿藏利用形式,是指矿藏的地质研究、普查、勘探、开发、地面建设等。采矿既可在地质研究过程中,也可在完成后进行。

  提供矿藏使用许可证时,确定划拨采矿用地的初步边界。在制定技术设计获得国家鉴定以及国家矿山技术监督和环保机关同意以后,更加准确采矿用地边界文件是许可证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矿藏使用人根据许可证,有权在采矿用地范围内进行矿藏的利用。

  地质研究许可证提供的矿区,必须经国家矿藏储备管理机关批准后,才可获得地质研究的用地资格。采用产品分成协议时,在矿区进行普查、勘探和开发,地质用地和采矿用地的范围应在该协议中加以确定。

  矿藏使用人,法令规定除联邦法律对提供矿藏使用权另有限制外,企业经营主体(含合伙公司参股人)、外国公民、法人均可成为矿藏使用人。在采用产品分成协议时,根据合资经营合同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法人联合公司参股人员有连带责任的条件下也可成为矿藏使用人。

  矿区使用许可证,在国家登记或在产品分成协议生效之日起,矿藏使用人的权力和义务即可生效。

  矿区使用期,分为定期和无限期,取决于矿区使用的目的。定期矿区使用期包括:地质研究期限可达5年;采矿期限根据对矿藏合理利用和保护、开采完矿床的技术经济论证来确定;地下水开采期限可达25年;根据法令有关条款规定短期矿区使用权,采矿期仅为1年。无限期矿区使用期是指建设和使用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以及埋藏废料的地下设施,建设和使用油、气储库以及建立受特殊保护的地质体以及其他目的。根据矿藏使用人的要求,矿区使用期可以延长。在采用产品分成协议时,矿区使用期的延长按该协议的确定,从其矿藏使用许可证在国家登记之日起生效。

  矿区使用权,依据法令规定:俄联邦政府为对联邦内海、领海和大陆架矿区进行勘探和开发,根据竞标和拍卖做出的决定;矿藏使用人用自有资金(包括引资)在联邦内海、领海和大陆架矿区进行地质研究实际发现了矿床的情况下,并且补偿了俄联邦政府矿区普查和评估的投入费用,俄联邦政府决定勘探和开发的矿床。俄联邦国家矿藏储备管理机关决定对联邦内海、领海和大陆架矿区进行地质研究。俄联邦国家矿藏储备管理机关及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代表参加,负责审查矿区使用权审查委员会决定的对陆上矿区地质研究;此外,该委员会还可在陆上由矿藏使用人用自有资金(包括引资)发现了矿床时,并补偿了国家对矿区矿物普查和评估的投入费用情况下,决定的对矿床进行勘探和开采。矿区使用权的竞标或拍卖委员会决定的对陆上矿区勘探和开采或地质研究、勘探和开采。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协同联邦的国家矿藏储备管理机关或其地区机关决定的矿区采集矿物、古生物和其他地质资料。依据调节矿藏使用关系的俄联邦法律规定,进行矿区使用权的转移。根据俄联邦法律所签订的已生效的有关产品分成协议。

  矿藏使用许可证,规定和说明了许可证的意义、内容、矿区使用权的竞标和拍卖、国家许可证制度及组织保证、矿藏使用的反垄断规定、矿藏使用权的终止依据及程序、矿藏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法令规定,国家许可证制度是惟一提供许可证的制度,使用矿藏以许可证形式办理特许手续,许可证是证明所有者有权使用矿区的凭证。地质研究、矿床开发、采矿废料的利用和加工、地质资料的采集等均需办理许可证,允许对矿藏利用的几种形式颁发许可证。在土地资源管理机关或土地所有者同意拨地用于矿藏的情况下,才可颁发矿藏使用许可证。在矿藏使用工程设计批准以后,按土地法程序,矿藏使用人应办理土地权手续。

  矿区使用权的竞标和拍卖,由国家矿藏储备管理机关或其他地方机关,决定俄联邦主体内矿区使用权的竞标或拍卖、决定竞标和拍卖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确定竞标和拍卖的条件和程序。而俄联邦内海、领海和大陆架矿区的竞标和拍卖应由俄联邦政府决定,竞标和拍卖结果在矿区使用权竞标和拍卖后30天内做出决定。

  矿区使用权竞标的基本标准是:矿区地质研究和利用方案的科学技术水平、矿物的采收率,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有关方案的实施期限,矿藏和环境保护的措施效果,以及俄联邦的国家安全利益等。

  矿区使用权拍卖的主要标准是:获得矿区使用权一次性交纳的使用费数额。

  矿区使用权公开竞标只有一家参加而未能举行时,只要符合公开竞标条件,可以向竞标者颁发矿区使用权许可证。

  矿区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至少提前45天,进行竞标至少提前90天,在国家矿藏储备管理机关或其地方机关指定的大众媒体上进行公告。在采用产品分成协议时,由俄联邦法律确定矿区使用权的竞标或拍卖的程序和条件。

  国家许可证制度的组织保证,由国家矿藏储备管理机关或其地方机关负责。它的权力是:准备和确定矿藏使用项目和授予条件,保证国家许可证制度的运作。确定矿区的使用条件:负责矿区使用许可证办理手续、国家注册和发放,与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协同确定矿藏使用权申请的审查程序,规定使用矿区范围、数量和矿物最高储量。

  矿藏使用的反垄断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和任何经营主体(矿藏使用人)如违反竞标或拍卖条件,限制法人和公民参加竞标或拍卖应被禁止或属于非法行为;违反规定不向中标者颁发许可证或违反采用产品分成协议不颁发许可证,属于违法行为;除法令和俄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以直接谈判代替竞标和拍卖属非法行为;歧视那些与矿藏利用中占优势的经营主体相竞争的矿藏使用人,属于非法行为;运输和基础设施,禁止歧视矿藏使用人。

  法令还规定了9种情况下,终止矿藏使用权以及提前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同时规定了矿藏使用人的7项权力和10项义务。

  矿藏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第三章)

  

  法令提出了矿藏合理利用和保护的11项要求;矿藏使用者对矿物原料初步加工的规定;矿藏利用的安全作业、矿区建设规定、土地使用条件、地下建筑的报废和封存、矿藏地质信息所有权和管理保存的规定;矿物储量获得国家鉴定的规定;编制国家矿物储量平衡表;对发现矿床的奖励等。

  法令规定的矿藏使用费包括以下5项:

  第一,矿藏使用费。在许可证规定的某些事件出现时,支付一次性矿藏使用费,按开采单位年均设计能力计算,不少于矿物开采税额的10%。而实际交纳税额按竞标或拍卖结果确定,并在矿藏使用许可证中加以确定;采用产品分成协议,纳税额按协议的规定。

  第二,矿藏地质信息费。使用俄联邦政府已有的地质信息,需支付由俄联邦政府规定的地质信息费。

  第三,矿藏利用的定期支付费。与矿藏使用有关的工作需定期支付费用。如区域地质研究、矿藏利用建立的特殊保护地质体、在投入工业开发的矿床上勘探、采矿区拨地范围内的勘探等。

  第四,竞标(拍卖)费。竞标费是申请竞标的条件之一,包括竞标的准备费、实施费、总结费和专家鉴定劳务费。

  第五,许可证发放费。包括许可证的准备费、手续费和注册费等。

  根据俄联邦的《产品分成协议》法,可用产品分成代替某些税费。此外,还应交纳俄联邦税法规定的其他各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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