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弄清三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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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 11:47 今晚报 | |||||||||
昨日,本报关于启动金秋旺季楼市系列报道的消息受到社会的关注。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土房管局市场处有关人士,就众多市民所咨询的、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遇到的三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什么样的商品房才可上市销售?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商品房。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按幢发放。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除在销售现场明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外,还应当向购房人明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委托书。这些机构不得代理销售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问:个人购买商品房要交哪些税费? 答:一共有三个部分。一是契税。由买受人承担。2006年7月1日后,个人购买符合以下条件的商品房,按照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2、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3、住房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①坐落于和平区的,低于7100元/平方米(含7100元/平方米);②坐落于河西区的,低于6300元/平方米(含6300元/平方米);③坐落于南开区的,低于6100元/平方米(含6100元/平方米);④坐落于其他区县的,低于5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平方米)。 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非住房、别墅的,按照成交价格的3%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暂按1%征收契税。 二是登记费。依据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规范住房所有权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登记费按套收取,80元/套,由买受人承担。 三是维修基金。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前期维修基金购房人按购房款总额的1%缴存。 问:新房交付使用时,开发商必须向购房人提供哪些证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明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应当说明商品房的承重结构、管线部位、不得拆改部位、承重荷载和其他注意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