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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环保审批权作用有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 09:38 中国经济时报

  ■魏文彪

  山西省环保局近日宣布:因孝义市环保局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违法建设项目没有及时制止和上报,暂停孝义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直到整改达到环保要求。山西省环保局一位官员说,停止孝义市环保局的环保审批权,意味着该市大大小小的新建项目,必须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这对其他污染严重的市县具有警示作用。(9月9日
《中国青年报》)

  诚如报道中所指出,山西省首次采取暂停环保项目审批的处罚措施,是到目前为止山西省在环保方面采取的最严厉的手段。从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来看,像这样暂停一个市的环保审批权似乎从来没有过,如此严厉的手段应该能使被处罚的单位有所反省,也应当能对其他地方的环保部门有所警示。

  但是尽管如此,笔者还是认为,对山西省环保局这一处罚决定的实效不能过于乐观。

  应该看到,当前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所以在制止违法建设项目上不作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受制于地方,尤其是在涉及到地方官员认为“能够有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上,地方环保部门的执法行为更是受到重重阻挠。环保部门在自身职责要求与地方干扰的夹击之下或许早已疲惫不堪,因而暂停环保审批权还可能会被认为是获得了一个“稍稍喘息”的机会,起码在这一段暂停审批权的时期内,不用再为难以做到两头兼顾而烦恼了。

  另外,尽管暂停了环保审批权,但是被处罚的环保局工作人员的收入并不会减少——只要机构存在,就不能不发工资。尤其是如果仅仅予以暂停环保审批权的处罚,被暂停权力的单位的负责人个人并不会受到实质性影响。既然没有触及个人利益,处罚决定所能起的触动作用自然有限,因而也就难以起到坚定当事人原则立场的作用。而且,既然一地环保部门不可能被撤消,那么被停止行使环保审批权也就注定只是暂时的,等到“暂停”期满,环保审批权又将回归到被处罚单位尤其是负责人的手中。既然从头至尾责任人个人没有受到严厉的追究,则针对单位与部门的处罚再过严厉,惩罚的效果也会相当有限。

  所以,要想惩罚真正有效,就不能仅满足于对不作为单位暂停权力,而应永久性停止责任人尤其是负责人的权力,也就是说,惩罚必须针对责任人尤其是负责人个人,使其因为不作为而付出沉重代价,体味到切肤之痛。必须看到,对单位与部门暂停权力只会是暂时的,但是对负责人个人进行处罚,停止其权力却是永久性的,因而后种处罚能够取得更好的直接效果与警示效果。

  一切权力由人民赋予,所以人民有权在认为必要的时候收回权力。人民只有能够及时收回赋予官员的权力,政府官员及由其组成的政府才能真正对人民利益负责,才可能会有责任政府产生。这就要求对于那些不能坚持原则积极作为的政府官员,人民代表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代表人民坚决罢免其职务。同时,应当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与改革理顺政府部门管理体制,支持愿意作为的官员更好履行职责,让不愿意作为的官员失去不作为的理由与借口,以使民众利益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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