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监管处年底成立 五指引欲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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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 16:25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张冉北京报道 如果未来销售指引中能明确将渠道与基金公司的费率分成透明化,无疑对基金行业的良性发展起到保护作用。 近日,记者从证监会有关消息人士处获悉:经过1年的准备之后,证监会基金销售监
据悉,基金销售监管处成立后将陆续发布基金销售系列指引,基金销售业的监管原则将正式从目前的“准入监管”转变为“自律备案、行为监管”。 年底挂牌 证监会有关消息人士称,目前,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下设五个处,即综合处及监管一、二、三、四处。其中,监管三处主要负责制定、监管基金产品、基金销售业务。随着基金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加之未来可能出现的个性化基金产品缺少有效销售机构的对接,为此,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从1年多前开始酝酿将基金销售单独设立部门。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销售监管处将于年底前宣布正式成立。 这位人士指出,未来的基金销售监管处主要有四大工作重点:制定法律法规,设定并不断完善基金销售法规框架;维护销售市场的秩序,制止不正当的竞争,维护行业公信力;促进销售的创新,促进基金业的发展;对费率进行研究,使其更加符合客观需要。 在此目标下,筹备中的基金销售处目前已经着手制定基金销售的5大指引办法。这些指引包括基金销售信息管理系统标准指引;为防止客户资金被挪用的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引;基金销售合同管理指引;基金费率指引;以及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内容格式准则。 这位人士还表示,基金销售系列指引办法出台后,未来基金销售监管将从单纯“准入监管”转变为“自律加行为监管”模式的探索”。即通过具体的法规办法,明确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人,以及投资人的权责利,监管部门也由过去的审批监管,变为基金几方当事人向监管部门实行自律备案,一旦备案无异议通过后,备案方就必须风险自担。 银河证券首席基金分析师胡立峰分析认为,目前基金业6大框架性法规中,除《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外,其他5个法规已都出台了具体指引办法。销售指引办法的完善,不但对基金销售业务,更将对基金行业整体从“准入监管”向“自律备案、行为监管”过渡做好铺垫。 创新监管 另据基金部有关负责人透露,目前基金部选择了银行销售渠道作为销售创新试点,这也是未来基金销售监管处成立后的另一工作重点。 记者从日前工商银行推出的“利添利”理财账户发布会上获悉,日前,工商银行联合8家基金公司推出的“利添利”账户理财,成为银行在销售基金中的首个创新产品———把客户的活期储蓄存款与货币市场、短债等低风险基金联接,打通了基金和货币市场零售通道,这已经在基金部通过了“自律备案”。 继“利添利”之后,基金部还计划在未来的基金销售中鼓励基金为私人银行业务量身打造定向募集的针对性产品,以及为银行的机构客户设计独立账户、并代为管理等个性化创新产品。 “通过以上不同层次的合作,实现不同的资产组合方式,资产对应的是基金公司不同的投资理财类产品。由于后两类产品都是私募性质,这给未来的基金销售监管处的法规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未来的法规也将明确界定基金公司打造这种创新产品的投资范畴,并且对能够购买这种高风险产品的客户给予界定。此外,对基金销售人员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销售流程、销售资质方面的严格监管。 费率问题成焦点 此外,业内人士指出,基金销售处成立后,基金费率制度的修定或将引起波澜。 中邮基金副总经理王文博指出,自基金销售指引酝酿制定以来,基金公司就普遍关注未来基金销售指引中对于基金费率的规定。“在商业银行逐渐重视中间业务的背景下,银行对基金销售的费率近年来有逐步提高的趋势。而且,由于渠道的稀缺,银行渠道在与基金谈判费用时有先天优势。特别是新成立的弱势基金公司已经出现不仅把销售费全划归银行,甚至基金公司赖以生存的管理费也与银行分成的做法。而且,分多少,很多时候基金公司并无发言权。 如果未来销售指引中能明确将渠道与基金公司的费率分成透明化,或者设立一个幅度,无疑对基金行业的良性发展起到保护作用。 但也有业内人士表示了忧虑,因为费率问题涉及银行、券商、投资者和基金公司等各方利益,未来成立的基金销售监管处也只能在协同各方的利益下才能对费率制度进行修订。而区间划定、分类划定以及其他方面对费率的规定,对未来的基金销售处将是巨大的考验。 |